拆除“危房”,政府咋就违法了?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是个别行政机关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社记者 赵春艳
王江超住了20多年的房屋面临拆迁改造,这本是一件喜事。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房子被鉴定为“危房”遭到了强制拆除。
喜剧变悲剧,王江超与另外两位当事人一起,与吉林省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起了官司,“民告官”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很多村民并不看好结果,认为王江超等人是白折腾。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政府违法。判决结果传到村里,村民很惊讶。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程序滥用也给其他政府部门上了一堂法治课,依法执政才是根本,才能稳定民生。
为“避险”而拆除
吉林省九台市的王娟、王江超、王江春是住在一起的邻居。王江超于1989年在九台市工农街道向阳村5社盖了一栋砖木结构91.94平方米住宅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江春于1996年在同一地点盖了一处91平方米的房屋并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王娟是2003年在同一地点购得他人的自建房屋,建筑面积42.34平方米,同年王娟在同一地点盖了一处117平方米住宅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到2001年末王娟使用王江超、王江春的房屋开办幼儿园。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九台市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但根据当年的《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王江超觉得补偿数额大大低于自己的房屋价值,并不同意补偿数额及方案,王江超3人也一直没有主动搬离涉案房屋。
2013年下半年,九台市国土资源局陆续找三原告谈征用和补偿问题,并下达了行政决定书,由于双方对动迁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书并没有实施。
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王江超等3人对“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法院判住建局程序违法
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并称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该局不设立专门的危险房屋鉴定机构,对辖区内危险房屋的鉴定统一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具有危险房屋鉴定资质的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
2015年4月7日,依据王江超等3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危房进行鉴定和处理的申请,被告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原告所有的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依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了鉴定,并作出吉建检字第ZHJ001号《单层危房鉴定报告》,该鉴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其结论合法有效。
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按照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级危房解危程序》规定的程序,对王江超3人所有的属于“D级危险”的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向他们送达了《紧急避险决定书》。王江超明知其所有的房屋损坏严重,整体属于危房的状态,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为此被告进行催告,催告期满三原告仍不履行,在此情况下,被告基于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进行了证据保全。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借紧急避险之名
行违法强拆之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对上述案件解释称,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说,本案是个别行政机关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在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未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先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后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后予以强制拆除。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存在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情形,判令撤销紧急避险决定,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王振宇说,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