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6月起8省份将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梦凡) 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开展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进行通报。经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承担试点任务的省份(区)检察院至少要确定3个、上海市检察院至少要确定2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与以往的日常派驻检察不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主要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王松苗介绍,巡回检察更突出监管改造情况检察,更强调监督的质效。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进行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除了负责巡回检察之外,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王松苗表示,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规定。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