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未成年人性侵 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是未成年人和其家庭,同时也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可消除的负面影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过案例警示社会及家庭,希望引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关注,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减少该类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网络认识“朋友”不靠谱
案情简介:在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案中,被害人是刚满14岁的女孩,通过网络发布拍摄模特照片赚钱的信息,被告人通过网络联系了被害人,以拍摄模特照片为由,将被害人约至宾馆。被害人对这个网络上认识的“摄影师”深信不疑,既未跟家长说明情况,又未核实该人身份情况,就贸然同意跟随被告人到宾馆拍摄照片。到达宾馆后,被告人开了一间房,告诉被害人脱衣服配合拍照,女孩仍无戒心,然后被告人违背女孩意志实施了强奸行为。最后,被告人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官提示:由于网络覆盖面很广,网络社交平台也丰富,很多人喜欢在网上结交朋友,但是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分辨能力不足,很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受害。
安控死角易发性侵案
案情简介:在被告人乔某某猥亵6岁女童一案中,案发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女孩家长让女孩下楼倒垃圾,女孩在电梯口遇见了被告人,被告人看到小女孩独自一人,就强行将女孩抱至步行楼梯间,对女孩进行了猥亵。当时步行楼梯间空无一人,女孩呼救未得到及时救助,导致被侵害。最后,被告人乔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案发生在居民楼里,本来成长生活的家周环境应该是让人最有安全感的地方,但是案件发生在饭点,且处于往来人稀的居民楼步行楼道间,女孩呼救无人听到导致被侵害。
法官提示:该类案件中,案发地点多在楼道间、公厕里,或者宿舍内等监控死角。除了地点上的监控死角,案件也常发生在凌晨等时间段的安控薄弱期间。
轻易相信他人不可取
案情简介:被告人许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害人是个10岁男孩,案发当天父母不在家,被害人自己在家门口玩。成年男子许某某谎称自己是社会调查员,要入户调查,要求进入男孩家中。在本案中,男孩年龄小,轻易相信了许某某,将许某某带入家中。进入屋里,许某某要求男孩与自己躺在床上,然后对男孩实施了猥亵行为,后被回到家中的男孩父亲撞见,报警抓获了许某某。因许某某曾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提示:被害人心理不设防,对被告人的谎言不辨真伪,轻易将被告人让进家中或者跟随被告人前往危险地方,最终导致被害。要告诉孩子不要轻易把他人引入家中,独自在家时,有人敲门以查水电煤等为由要求进入家中,应予以拒绝,等成年家属在家再行判断是否让其入家门。
缺乏安全意识易受害
案情简介:在被告人弓某某猥亵10岁女童一案中,女孩因母亲出差,晚上借宿被告人家中,平时女孩跟被告人关系融洽。女孩当天在被告人家中借宿,自己单独住一个房间。平时二人关系熟络,女孩对被告人不存疑,晚上独自睡一个房间也未锁门,到了半夜,被告人进入女孩房间对女孩实施了猥亵。最后,被告人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这个案件里,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而且关系很好,女孩对被告人不设防,当天晚上借宿被告人家时单独睡一个房间没有锁门的意识,给被告人造成了可乘之机,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法官提示:要警惕熟人作案,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提高意识,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不要随意让孩子和亲戚、朋友、老师等熟人在行为上过于亲热,告诉孩子隐私部位只能在洗澡、看病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让爸爸妈妈或者医生看,其他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不可以。
在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被告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被害人年龄一般处于6至14岁之间;案发地点均系较为私密的地方;被告人案发动机多样化,多数属于偶发犯罪。
针对该类案件,法官们提出建议:
(一)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家长、学校、社会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家长和老师要掌握相关性教育的知识,引导孩子学习科学的性知识,教会孩子什么是性侵犯,面对性侵等不法行为,要敢于大声说“不”。当然,也不能通过恐吓的方式告诫孩子,伤害到孩子对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我们要告诉孩子,敏感部位不允许他人触碰,在日常生活中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食品或饮料,不自行与陌生人外出,不将陌生人引入家门,不前往“不安全地方”,比如黑暗小胡同,隐蔽的公用厕所等等。告诉孩子上网要注意网络安全,结交朋友要多与家长沟通。告诉孩子如果有成年人嘱咐你“这件事不要告诉家长老师”时,一定要及时和家长老师交流沟通。告诉孩子远离行为举止不正常之人,以免受到侵犯。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尤其是对处于逆反期的孩子要更多加以关注。很多被害人都是在脱离家长监控视线范围导致的受伤害,因此法定监护人在不能接送年龄幼小的孩子时,一定要做好安排,不让年幼的孩子独自出行。尽量不让孩子与陌生人共处一室,不让孩子在别人家中留宿。如果遇到实在不得已的情况需要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也要教育孩子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对不法行为有一定的应对能力,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懂得求救,在事后更要勇敢地告诉家长。确认孩子遭遇了性侵害后,应及时带孩子就医,及时治疗性侵犯造成的生理伤害,同时及时留存证据,以便寻求法律救助。必要时,应带孩子去看心理医生,及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除此之外,家长要给予受侵害的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不能埋怨孩子,增加孩子的心理负担。
(三)加强社会全监控。加大监控覆盖面,在偏僻幽暗角落增加监控摄像头或是增强巡逻力量,对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人形成威慑,减少因监控不到位而导致的突发、偶发案件。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四)探索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至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第3款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相关法律已有规定,重要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的落实。比如统一从业禁止标准,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儿童医院等等)实施严格入职审查。再比如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便于相关机关查询信息。当然,罪犯信息公开要掌握好度,不能因此侵犯罪犯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其服刑完毕后难以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