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播行业恶意“挖角”亟待规制
网络主播违约频发
近日,多家网络直播平台正酝酿上市,而围绕多个直播平台存在的恶意挖角、欠薪等行业问题不容回避。如何规制恶意挖角行为频发?主播频繁违约后,法定义务如何履行?契约精神如何遵守?这些成为行业健康发展亟待解答的问题。
近日,多家网络直播平台正酝酿上市,网络直播平台虎牙、斗鱼等透露出筹划上市的意图,而围绕多个直播平台存在的恶意挖角人气主播、欠薪等行业问题不容回避,亟待规制。尤其对于主播频繁违约后,法定义务如何履行?契约精神如何遵守?也成为行业健康发展必须解答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仅从2017年下半年至今,已有数十起主播违约事件发生,包括:原企鹅电竞主播“张大仙”违约跳槽斗鱼TV、原虎牙主播“嗨氏”违约跳槽斗鱼直播等。
此外,相关违约案件判决也已落槌,如,深圳南山法院判决“张大仙”违约赔偿340万元;广州番禺法院判决“虎神”违约赔偿500万元等。
主播违约背后折射出网络平台竞争白热化,直播平台争夺明星主播,快速获取粉丝流量进行变现。其中,主播的“明星效应”对于直播平台上用户活跃度影响颇大,这也成为一些直播平台不惜重金和资源培养明星主播的动力。但也因为主播强大的吸粉能力,主播成名后很容易被竞争对手盯上,并以数倍的价格“挖角”,导致主播频繁“违约”大戏轮番上演。平台间互相“挖角”多发,甚至不乏“恶意挖角”,本应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良性发展秩序遭到搅局。
“大家都忙着‘挖角’了,而没有人认真运营产品。”业内人士担心,如果各个网络直播平台都把精力放在“挖角”上,而不是直播平台的运营、管理方面,将不利于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播违约后并不意味着可以一走了之,合约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如何继续履行?因违约产生的损害如何赔偿?以及如何规制恶意挖角行为频发?维护行业有序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答。
网络直播发展遭遇主播“违约”乱象
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造星”行动。直播平台投入金钱、资源打造明星主播,把未来创收寄托于主播成名后带来粉丝和流量,而主播成名后一旦违约,不但不能反哺平台的前期投入,还会影响平台现有的粉丝流量,使得平台到头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腾讯公司诉“张大仙”违约一案中,腾讯公司称,为了使“张大仙”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培养、宣传、推广、策划,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同时,“张大仙”成名后,观看粉丝人数较多,企鹅直播仅在主播时的带宽成本就高达千万余元。
因“张大仙”的单方面违约,“挖角”平台成了坐收渔利者。挖角的直播平台通常采用数倍的报酬引诱明星主播“违约”,一旦“挖角”成功,明星主播入驻带来的巨大流量和粉丝可使平台活跃度一夜间蹿升。
但主播违约所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远远没有结束,原有合约中涉及的保密协议、违约赔偿等均面临法院判决。
对于“张大仙”的违约,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大仙”立即停止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之外的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并判决“张大仙”赔偿腾讯公司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340余万元。
除此之外,在诉讼期间,为避免“张大仙”违约带来的损失,2017年8月腾讯公司还向法院提请行为保全。8月17日,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张大仙”不得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活动;禁止斗鱼公司将“张大仙”作为主播进行直播活动。
契约精神缺失扰乱直播行业发展
主播频繁跳槽也引发行业人士对“契约精神”缺失,导致行业发展乱象的担忧。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提到,保护产权必须要尊重合同,弘扬契约精神,不能把合同当作废纸。
契约代表了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斗鱼、虎牙、哔哩哔哩、熊猫等直播平台均多次发生主播违约事件。虎牙官方微博发布对嗨氏违约跳槽的法院判决书,违约金高达4900万元。在引发关注的企鹅电竞诉“张大仙”违约一案中,同样存在主播违背契约精神的现象。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8月,“张大仙”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注册成为游戏主播,与企鹅电竞签署《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合约期为1年。2017年2月,腾讯与张大仙签订《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补充协议》,将合约时间延长到2019年2月。
协议中明确,在合约期间(截至2019年2月1日)“张大仙”不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YY语音、斗鱼、战旗、熊猫、触手、6间房、9158虚拟社区、呱呱视频、ISpeak等语音、视频平台)开展主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
合约还未到期,2017年8月“张大仙”单方面宣布违约,在微博称感谢企鹅电竞的培养成长,并承认缺乏契约精神。企鹅电竞发公告称,“张大仙”在企鹅电竞平台从零成长为行业知名主播,并单方面公开表示将在斗鱼主播平台进行直播,违反双方的独家协议。随后,腾讯公司将“张大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平台损失等。
深圳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张大仙”在斗鱼直播平台开展主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其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协议,构成违约行为。
针对“张大仙”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之外的其他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且不得与包括但不限于斗鱼、YY语音、战旗、熊猫、触手、6间房、呱呱视频等平台进行直播相关的合作。
同时,法院裁定,在张大仙与企鹅电竞的合同有效期内,即2019年2月1日前,不得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刘春田认为,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因为主播的违约行为,原告可以主张主播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要求主播继续履行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或开展相关相似合作的义务。
行业发展亟须法律规制
实际上,“张大仙”在收到法院裁定和一审判决后仍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分析此案时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主播须履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前者是继续在企鹅电竞进行直播,后者是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
因“张大仙”公开声明,不会回到企鹅电竞进行直播。从法律上看,不能强制要求主播继续在原直播平台担任主播,并按约完成主播义务。但对于主播的消极义务,主播仍须履行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独家主播”“不能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对于主播违约对原直播平台造成的损失可依据“获益交出”的法理。“消极义务造成的损失就等于违约后带来的收益。”薛军认为,从直播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应当参考英美法系的“获益交出”理论,将行为人通过违约获得的额外收益归入原合同相对方,从而实现通过经济手段达到当事人信守合同、维护正常交易安全的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导李明德认为,直播行业的违约有其特殊性,在没有履行合约的时间内,对原告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不仅包括本该支付的劳务损失,还包括平台原有的投资、未履行合约造成的损失等。
除了主播违约的相应赔偿,主播违约事件频发的背后动因也值得关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涌认为,明星主播属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稀缺资源,如果挖角平台与主播恶意串通,损害原直播平台的利益,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
有法律专家指出,恶意挖角涉嫌违反《民法通则》中“恶意串通”相关规定。在已经收到法院禁令裁定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明知法院禁止主播到其他平台开展主播活动,但其仍与主播签署劳动合同,恶意逃避法院禁令的执行,涉嫌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签署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李明德认为,站在市场竞争关系、行业的角度,应当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挖角行为进行规制,以促进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