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经济学方法解读“正义”
法律经济学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基本思路是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学。笔者认为,熊秉元教授的代表性著作——《正义的成本》,是学习、了解这方面知识的入门教材。作者首先运用深入浅出的文字讲述了一个在法学界影响力较大的案件,然后旁征博引地运用国内外著名经济学家的论著,阐释了成本、效益最大化、财富最大化、外部性、效用函数等概念,并将其用于讨论案例中提到的侵权行为、契约自由、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等有关公平正义的法律问题。
在该书中,熊秉元教授提出了很多发人深省的问题:毁了骨灰坛应该如何赔偿?子女对去世的父母有无悼丧权?树上的果子掉到邻居家的院子里,果子属于谁?发生死亡事件,农村人和城里的人赔偿标准是否应该一样?离婚时,男女财产各一半的的原因何在?伤害女生的嘴部是否侵害了该女子的“接吻权”?本书讲了十几个简洁的小故事,同时运用“鲁滨逊分析法”“主要球员分析法”“个体过渡总体分析法”“基准点分析法”等分析方法,搭建了法学、经济学的理论桥梁。
徜徉于本书,读者可以在不经意间窥探到该领域诸多先贤巨擘。笔者认为,熊秉元教授在介绍这些先贤巨擘过程中,主要遵循两条线索;一是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人物,包括德姆塞茨,以及被称为创立法律经济学的“四大开山祖师”科斯、波斯纳、曼尼、卡拉布雷西等。二是作者以具有开创性贡献的人物为线索,梳理了奥肯在其著作《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中论述的价值权衡问题,介绍了埃尔斯特以及在代表性著作《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中的研究方式等。
熊秉元教授还在书中引用了许多英美法系的著名案例,来说明如何从经济学角度思考法律内涵。比如:克林顿绯闻案,警察捉小偷的故事,法律子女与事实子女的问题,二战后纽伦堡大审判关于“奉命行事者无罪?”的讨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主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经济学者在分析人的行为时,不是局限于某一个人而是以一种全局或者系统的眼光看待问题。在这个系统里主要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时间,一个空间。在时间上,现在的行为是过去经验潜移默化的结果,当然也会在不经意间延伸到未来。在空间上,每个人都有自利性,在不断的争名逐利中影响别人的同时也受别人影响。
在法律学者眼中,经济分析的精髓可以借“若A则B”模式表示。可这种分析方法难以完全被法律学者采用。但熊秉元教授在该书中给了另一种方案:“A-A′”分析法,即每一件事用A来表示,它有很多面向,A′代表替代方案或其他可能性。运用“A-A′”方法分析问题,可以让人清楚发现经济分析所采用的相对立场,即不同价值、不同规则、不同物品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的不同手段,都是在相比较之下才有意义。笔者认为,这应该也是该书最精华的部分。
(作者系辽宁师范大学2017级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教师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