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注:搭建学术与实务的桥梁

  “现代社会应合作性地构建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法律评注作为法律学术的产物,对司法与学术有着双重作用。”4月12日,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前主席、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诺伊曼应邀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举办的“法律评注的理念和技术”主题研讨会上称,法律评注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阐述,为一部法律规范的含义提供说明。它既能揭示规范所承载之立法目的,又使特定法条的适用变得简单,意义非凡。

  诺伊曼说,在德国,绝大部分法官的桌子上都放有对核心法典的标准法律评注。各法院的图书馆里,随处可见对主要法典进行的重要法律评注。法律评注不仅对法院和行政机构的实务工作提供重要参考,而且对法律学术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据诺伊曼介绍,在德国,学术论文只要涉及现行法的问题,必须参考法律评注。对学生准备司法考试而言,同样如此。其原因在于,法律评注在原则与内容上,与教科书并无本质区别。那些大部头的法律评注,不一定按照法典的外在体系进行编排,而是按照其各自部门法的内在体系进行编排。它对截至目前的司法判例进行阐述,对其在学术研究中得到的解读进行再次解释。

  当然,在法律评注工作中,难免会存在个人立场。但诺伊曼认为,一个负责的评论撰写人,对其撰写的存在争议问题的司法判例,一定会认真仔细阐述。至于法院采取哪种立场,对法律评注来说只是次要的。

  诺伊曼认为,在法律评注的实践中,要始终保持客观与中立。虽然法律评注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评注在规范上无关紧要。在德国,法院不仅只是说明“某某教授也这样看这个问题”,而且还会把“某某教授持相同观点”当作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

  因此,“客观性与中立性不可或缺。”诺伊曼说,法律评注可能面对威胁国家立法垄断权,以及毫无批判地与成文法一致的争论。但是评注撰写者必须以客观性和中立性的意愿为前提,追求真理,阐释真理。越是重要的法律越需要对争议问题涵盖不同观点的法律评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说,法律评注是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桥梁,对中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法律评注的形式非常有助于打通学者和法官之间的隔阂。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何庆仁表示,进行法律评注要有三个外部条件:一是建立良好的学术与实务互动关系;二是良好的判例制度,对评注撰写提供基础;三是学者重视判决研究。

  诺伊曼认为,撰写法律评注有助于学者突破现行研究障碍,慢慢影响法官判决,进而促进学术与实务之间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