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举行
专家建议完善一定范围内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本报讯(记者汤瑜) 4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学者及妇联、民政等部门代表近300人参加会议。与会者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等主题展开讨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难点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执行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针对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个人财产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健表示,一方面应当允许执行法官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共同债务的初步审查,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如债务人异议诉讼模式。
针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程新淼指出,尽管我国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日益多元化,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依然是主流。对于举债合意的判断不能仅凭当事人的口述,既要考察债务产生的原因、用途、追踪由此产生利益的最终归宿,又要考虑夫妻的感情因素。对于一些价值过大的债务关系,即使其最终利益流向家庭生活,也应从风险因素考察其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未举债一方是否有该项借贷的意思表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丽娟表示,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构,完善一定范围内的夫妻财产公示制度,更能保护债权债务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证明责任倒置应予以明确规定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发生。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鹏博指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大亮点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智慧地从源头上消除了夫妻一方将来被配偶对外大额举债,进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现实法律风险。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该解释不仅很好平衡了债权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还将对从事涉夫妻债务案件审判、代理的法官及律师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程建玲表示,夫妻共有房产中政策性住房和特殊房产的分割,因涉及政策层面,而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的处理。在审理该类纠纷时,不仅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要考虑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丽萍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依此规定,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一款中将责任分配给了未举债方,在此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一般来说,证明责任倒置由于其特殊性与证明标准比较高,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就此问题予以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