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张长化贪污受贿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3年前,原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长化伙同其弟张争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安徽淮北引起不小的轰动。2016年,淮北市中院作出了(2014)淮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判决张长化无期徒刑,其弟张争被判刑14年。
宣判后,张长化不服淮北市中院作出的判决,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安徽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的裁定送达到家属手中。
记者获悉,张长化原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总经理,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被列入改制单位,由事业单位改制成全民所有制企业。
据检方指控,张长化在担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以签订虚假房屋购买合同和工程合同的方法,伙同其弟张争骗取一套价值25614900元国有房产,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价值21414900元;伙同张争共同骗取汇景花园土方工程资金1481095.64元,单独侵吞公款1094232.5元。 此外,检方指控被告人张长化还利用其担任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1722935元。
一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张长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列工程款、夸大防腐公司股份份额等方式,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争、黄某民,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中张长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60047140.7元,张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22873779元,黄某民非法占有公共财产36079129.2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张长化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长化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张长化无期徒刑。
该案判决后,张长化提出了上诉。据张长化二审辩护律师张铁雁、彭红红介绍,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部分行为构成贪污罪属定罪错误,且全案在整体量刑上没有客观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的数个量刑情节,最终导致对上诉人的量刑明显过重,随后便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安徽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长化、黄某民、张争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淮北市中院作出的(2014)淮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