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拍卖伪造债务谋私利 股东虚假诉讼犯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李潇)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到法院立案,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有假,却“配合”其在法庭上展开一场辩论,意图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从中套利并清偿个人债务,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判决。
公司将被司法拍卖
实际控制人伪造债务
金某某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股东,2016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世后,金某某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此时,债务缠身的金某某突然心生一计,想趁机套取公司的钱偿还个人债务。
2017年1月,金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隐瞒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李某借款400万元,且已实际支付210万元的事实,以李某为原告、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尚欠李某本金400万元、利息96万元。
此后,金某某又先后与朱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串通,通过伪造借款人为金某某、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借条,以隐瞒实际还款、虚增债务金额等方式,骗取了5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因合谋虚假债务的债权人“假戏真做”持续追债,金某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被批捕。
构成虚假诉讼罪
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审法院根据金某某的供述以及李某等证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前述6件民事诉讼案相关诉讼材料等,认定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对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金某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多;金某某犯罪初衷是因个人债务缠身,并非为了多拿多占,犯罪的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同类案件;金某某系主动自首,且未发生实质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破坏社会诚信,与他人恶意串通,多次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金某某系自首以及认罪表现等各方面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且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王晓越表示,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是上海一中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该案的审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对不符合常理、存在欺骗嫌疑的诉讼坚持查明真相,对虚假诉讼行为严惩不贷,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