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律典的协同创新
汉末魏晋以来气候变冷,北方少数民族不断内迁至黄河中下游。“五胡乱华”之后,黄河流域开始成为北方各族争夺的主战场,自公元316年西晋灭亡以后的120多年,黄河流域再无宁日,直到北魏统一北方。胡族政权以武力占据北方后,要立国中原须以汉法治汉人,因此“重儒”观念在十六国统治者中普遍存在,胡族君主与尚未南渡的汉人士族进行了学术与政治上的合作。这些汉人士族大多秉持古典儒学传统,并未受到玄学的太多影响,较为完整地保存了自东汉以来儒学的经学化传统。
王朝更替原本是一个革故鼎新的大好时机,但依托禅让形式取得政权的西晋只能承认“先代功臣之胤,非其子孙,则其曾玄”(《晋书·刘颂传》),完整地继承了前朝所积累的政治顽疾,为士族门阀的崛起铺平了道路。江左五朝的法制体系当时便体现了各种门阀特权。与南朝“王与马共天下”恰恰相反,十六国以及北朝从一开始就拥有十分强大的皇权,复兴了秦汉官僚政治传统,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大量模拟汉法,经由中原地带的汉族儒者精雕细作,终于呈现出无比精湛的律典体系。是故,民国法学家程树德先生断言“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93页)南北诸律之优劣本质在于皇权势力的强弱。
北朝诸律:醉心宏观创制
北朝少数民族统治者容易挣脱中原儒家伦理之束缚,不必太过顾忌撼动祖法,因而在立法改革上较南朝更为彻底。加之大多数条文于北方政权而言无法适用,故而可以大刀阔斧地精简律典。尤其是北魏拓跋氏政权,为了巩固其多民族的统一版图,需重建律典以彰显威严,所以能在法典形式上做到完满无缺。北魏在北中国统一长达100余年,又加速了法制文化在北方的传承与革新。故而,陈寅恪先生称北魏诸律“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07页)
北魏统一后任用了在五胡乱华时逃往辽东、西凉的儒者崔浩、高允、游雅等人改定律令,经约90余年终成《北魏律》,这大概算得上是中华史上耗时最长的一部法典。该律参考西晋《泰始律》20篇,但增加了约200余条,可谓“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北齐律》以《北魏律》为蓝本,以省并篇名、刻求清约为原则,由封述等一大批律学家历十余年完成,共12篇,950条左右。北周廷尉赵肃按照《尚书》《周礼》起草法典,为与《尚书·大诰》相当,称“大律”,乃明代《大诰》之渊源,共25篇,1537条,相比《北魏律》增加了近一倍的法条,今古杂糅,烦而不当。因赵肃乃素族出身,历任司法官职,实在无法将深奥迂阔的儒经和法律捏合在一起。就条文数量而言,北律是在汉人律学家建议下编纂,故而条文一直在增加,到北周时才与南齐律条相当,增长相对缓慢。南律则到南陈时比北律又多出1000余条,深受西汉以来律注之影响。南北律的篇目大致按《泰始律》20篇,经《北齐律》改为12篇,北周将篇目增至两倍有余,实乃不值效仿。隋代虽承北周立国,但以《北齐律》为蓝本,但因“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遂定12篇,且尽删律注,将北齐律条缩减一半之多,成500条《开皇律》,直至唐永徽年间才将律与注再次合一。
南朝诸律:推进细节创新
南朝皇权复归后,可初步驾驭士族,删定律典成为巩固皇权的必要。南齐武帝永明年间令王植将张斐、杜预二人的注释同《泰始律》“集为一书”,成20卷1532条,是为《永明律》。以王植为代表的南朝律学家将汉魏律章句之学转变为律疏之学,将《泰始律》的律条扩充了两倍有余。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年)命蔡法度等人仿照南齐制定《梁律》20篇,条文竟增加了1000余条,且多为律注,进一步证明了南朝对律注的依赖一直存在。这也是为何自东汉以来多次精简律法而不得的原因。陈武帝即位后,“篇目条纲,轻重繁简,一用梁法。”(《隋书·刑法志》)与南朝各代由北方迁入江南的人创建不同,陈的创始人是江南军人,是第一个发端于岭南的政权,反映了汉民族从江南延伸到闽粤等南方世界,与当地民族融合的大趋势。因此,南陈同北朝一样存在利用汉法汉化的问题,所以可以全盘吸收/保存梁律。总之,《泰始律》持续在东晋南朝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晋律的宽简与周备,南朝根本不用再做过多的修订。
南方以继承晋律来表达政权转移的合法性,历史包袱很重,在律典简约化方面动力不足,但并非创新不够。趋于务实的南方政治环境造就了南朝律法实践的继续创新。例如,《梁律》在魏晋基础上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规定谋反、降叛、大逆等罪虽缘坐妇人,但“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开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南朝梁武帝首创“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讯问时抵触不答,应对其施以罚站和挨饿。“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隋书·刑法志》)陈武帝创立了“测立”之制:对证据确凿而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逼其招供。相比“测罚”之制,南陈缩短了人犯上垛罚站的时间,减少了约一半。沈家本曾对以上进一步规范刑讯的制度创新颇有赞誉:“测罚之法,惟梁陈用之,上测有时,行鞭有数,以视惨酷之无度者,实为胜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08页)南陈正式将“官当”入律,且于天嘉元年(560年)对行刑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自今孟春,讫于夏首,罪人大辟,事已款者,宜且申停”,“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晦(月末)、朔(月初)、八节、六斋、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第三》)这一规定是对汉代秋冬行刑理论的继承,也为隋唐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
南北协同:刑制创建完备
旧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的转变当是魏晋南北朝共同推进的结果。曹魏拒绝恢复肉刑,设立死、髡、完、作、赎、罚金与杂抵罪等七刑37等,作刑与徒刑没有实质区别。晋律取消完、作,采用死、髡、赎、罚金、杂抵罪五刑。刘宋广泛使用“流徙”刑,梁代将流刑适用于普通犯罪,解决了汉代废除肉刑后生刑与死刑之间跨度太大的问题,并使用鞭杖刑。南梁死刑仅有“枭首”与“弃市”,废除了晋代以来的“腰斩”,比北魏“斩、绞、腰斩、轘、沈渊”五种,北齐“绞、斩、轘、枭”四种,北周“罄、绞、斩、枭、裂”五种都要文明。
北魏采用死、流、徒、鞭、杖等五刑,北齐基本沿袭,只是将徒刑称为“刑罪”。北魏和东魏仍有宫刑,直至北齐天统五年(569年)才正式被废。北周将杖、鞭、徒、流、死等五刑25等,并且均可赎。同时将流刑按照远近分为五等,改变了此前不计道里的做法。按照距皇畿2500里起,每加500里为一等,且依等各加鞭笞,数量有差,隋代将其作为参考基准。
在程树德看来,北优于南的原因在于南朝律学的不发达。“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11页)若论律学之北盛南衰,程氏之说可称得当。但在制定律典的成就上,南北则各有贡献。如陈寅恪先生所言,北律吸收了南律之精华,“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11-112页)由此,隋唐律典于篇目上继承了北朝之创见,制度上继承了南朝之发明,吸取了南北精髓。正是魏晋南北朝律典的协同创新才成就了中华法系之隋唐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