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刑事辩护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记者汤瑜) 3月26日,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主题,先后就律师能否介入留置程序、留置调查阶段律师如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问题进行讨论。

  在论坛上,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表示,监察法施行对职务案件的辩护带来的影响很多,监察委收集的证据将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证据,特别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而且是唯一一个法定的证据收集机关。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指出,监察委主要解决调查问题,调查结束,检察院、法院和监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也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表示,监察法实施后采取的从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等直到留置的12种措施中,律师肯定都不能介入。但在这12种措施结束之后,转入检察院阶段的衔接过程中,律师能否介入值得思考。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则认为,在监察程序,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可以给被调查人员的家属提供一些法律咨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表示,制定监察法是一项创举,作为法律人应该积极参与这个制度,律师在参与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积累反馈,为完善立法提供一些丰富、鲜活的素材。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呼吁,尽快出台监察法实施细则,同时细化监察委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方面的问题。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表示,应当依法规定律师介入留置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林维表示,监察法的确立对于国家反腐败工作变成有法可依,能够更加规范化。特别是对整个职务犯罪的调查,对被调查人权利义务的保障都做了规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指出,监察法实施细则应该很快就要配套出台,刑诉法、刑法是否要与监察法衔接进行修改值得关注。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指出,监察法施行后,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重新摸索一套新的规则。要逐渐积累经验,形成一套操作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说,“监察法实施后,在审判当中,不能因为职务犯罪案件有监察机关介入,就降低标准,最高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审理规程,对证据标准都有严格要求,律师在进入审判起诉和审判环节,可以按照要求提供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指出,监察法的矛头对着国家工作人员,即掌握一定公权力的人员,律师作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职业,更应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