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超:监察体制改革具有中国特色
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就如何使用留置措施以及留置期间律师不宜介入等问题进行回应。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此前的3月13日,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就如何使用留置措施,以及留置期间律师不宜介入等问题接受了本社记者采访。
浙江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先行试点地区,刘建超在阐述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成效时表示,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省共对292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被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172人。浙江省监察委成立以来,已审查调查厅级干部28件29人,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长60%。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9名,追回赃款3.6亿元,其中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的人员7名,包括2名“百名红通人员”。改革试点以来,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被留置人员权益得到保障
记者:监察委调查涉嫌贪腐人员,如何进行留置?
刘建超:监察法草案(编者注:接受采访时还未通过)有规定,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采取留置措施会在24小时内通知被调查人的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留置一定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如果经过仔细审查之后,确实觉得证据不足,不涉嫌违法或不涉嫌犯罪,不构成起诉的标准,可以采取不留置的措施,解除留置。
记者:留置期间,如何保障被调查人员的权利?
刘建超: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留置不是司法强制措施,和在看守所不是一个概念。被调查人员会被安置在相对舒适的区域,24小时全程监控,同时会保证他们的休息时间,一般晚上11点之前必须结束谈话。留置过程,被调查人员的生活需求会得到重视,如果定期服用降血压、降血糖等日常药,我们会向他们提供。一些人每天还会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甚至可以去医院就诊,有效保障他们的权益。
记者:留置期间,律师为什么不能介入?
刘建超:律师介入根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司法机关的约束。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受刑诉法的制约,它行使职责的依据是监察法。
另外,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行贿、受贿,多数依靠言词证据,这类案件的突破最怕串供、隐匿证据甚至销毁证据。律师介入会使调查工作变得复杂,影响调查进程,所以要排除这方面的干扰。有关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被调查人可以充分享受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介入。
监察体制改革
具有中国特色
记者:您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刘建超:制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这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为推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
监察体制改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质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是完全依照法律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反腐败体系。监察机关作为体系中对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的机关,受到监督和制约。
记者: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
刘建超:任何权力都要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监察委也不例外。监察机关是和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核心是接受党的领导,它要向同级党委报告;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包括专项报告、接受人大的质询、执法检查等等。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此外,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严格执行专门保管制度,设立专用账户,固定专门场所,指定专人保管。
监察将向街道乡镇延伸
记者:目前,浙江对留置举措做了哪些探索?
刘建超:按照中央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先后制定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对留置怎么审批、留置在哪里、如何监督留置措施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此外,研究制定了《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搭建了监察业务运行的基础,规范了12项监察调查措施的使用。
记者:下一步,浙江在监察体制改革上会有哪些举措?
刘建超:现在监察委只设到县一级,下一步要往街道、乡镇延伸。监察法规定由监察委向基层派驻,比如设立监察专员、监察办公室,目前是由县监察委来处理。另外,探索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浙单位、乡镇(街道)、农村基层监察监督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同时,要完善执纪监督、线索处置、案件调查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事集体事务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