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谈“执行难”

呼吁执行立法,更需全社会联动

    如何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3月12日上午,在小组讨论会上,来自民革界别三组的全国政协委员就“执行难”问题在立法、执行机制、外部联动等方面建言献策。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引发社会普遍赞誉的同时,也让不少人觉得“这怎么可能?”

  今年3月9日,周强院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

  针对如何攻克这一历史顽疾,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3月12日上午,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小组讨论会上,来自民革界别三组的全国政协委员们就“执行难”问题在立法、执行机制、外部联动等方面建言献策。

执行立法工作呼声高

  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先鹏指出,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把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找准,对症下药,才能在打好攻坚战中事半功倍。

  多位委员在分析执行难原因时,皆认为目前我国的执行工作立法滞后,当前亟须推动多部立法,为攻克执行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出,“僵尸企业”涉执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顽疾,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僵尸企业”在执行程序中难以通过破产程序顺畅出清。

  “现在企业破产的启动完全依赖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自愿的申请,但很多人不愿意申请破产,或者是从执行程序转为破产,所以当‘僵尸企业’成为被执行人,根本不能得到执行。”汤维建说。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执行转破产”程序,但该程序在本质上仍需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

  对此,汤维建提出,应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国家公权力强制破产制度。“建议法院在审判当中或者执行当中,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确实已经到了破产的界限,法院可以依职权从诉讼转为破产,或者从执行转为破产。”

  除了企业,在很多交通事故、“三养”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也存在大量执行的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象,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强烈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彻底解决个人破产问题。

  除此之外,委员们对《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呼吁也很高。汤维建认为,这几年最高法在这方面颁布了很多司法解释,为强制法的制定提供了扎实的基础,现在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甄树清表示,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设立了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虽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也存在被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的拖延执行等;规范严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设计,是依法执行的前提和有效保障。

  “要进一步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单独立法进程,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兼顾执行效率和执行公正,完善执行制度和程序设计,形成系统性、操作性较强的执行规范。”甄树清说。

法院内部执行机制需要完善

  执行难与法院自身执行工作和机制不够完善密切相关,也是委员们的共识。

  甄树清指出,法院自身执行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执行人员整体数量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业务水平有待加强,执行工作装备有待加强,执行作风需要进一步改进。有的执行人员还存在拖延执行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的现象,甚至出现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司法不良现象。这些因素反过来都加剧了执行难。

  在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显示,过去五年,各级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破解执行难,受理执行案件2224.6万件,执结2100万件,执行到位金额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2.4%、74.4%和164.1%

  “两千多万案件的执行是很大的一个工作量,在执行工作中,案多人少矛盾一直很突出,法官压力巨大。”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虹说。

  “不足4万人的执行队伍,每年办理着500多万起执行案件。”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曾表示。去年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侯铁男因长期劳累,不幸因公殉职。

  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减少,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周世虹表示,有些法院执行法官纳入遴选的人非常少,执行法官的队伍建设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除了法官量上的提升,“质”也要有保障。“执行工作看起来简单,但对法官的业务能力要求非常高。”周世虹说,“提高执行效率,就要规范执行行为。”

  周世虹认为,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的思路很重要,比如在查询、查封财产时工作效率非常重要,而实践中具体承办财产保全工作的法官不统一、时间节点也不统一,法官与法官之间在信息的传递等问题上就浪费了很多时间。

  “针对诉前被告转移财产的现象,在启动诉讼和财产保全之前,法官应给予密切关注,机会稍纵即逝,如果及时查封财产,就会很大程度上减少执行难问题。”周世虹说。

  除此之外,实践中为了完成任务量,存在法官随意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现象。对此,周世虹建议,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明确规定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情况。

  针对法院系统本身,夏先鹏还提出要加大异地执行的协调力度。“现在我们会发现,一个财产往往被多个法院查封,如果涉嫌违法所得购买,还会有公安系统参与进来。这就会导致在处理财产的时候,分歧意见非常大,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把事情协调下来,所以需要加大异地执行的协调力度。”

全社会要多方联动

  “执行难”不但是历史顽疾,还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叠加产生的问题,除法院自身建设外,还需要社会各方的联动配合。

  “多年来,在经营理念和社会观念上,我们存在很大的变化。”夏先鹏指出,长期以来,在经济领域失序的状态下,存在比较普遍的负债经营、借钱经营,而欠钱不还的又比比皆是。加之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不够,对于执行,人不当回事儿,社会也不当回事儿。他提出,要加大宣传社会风险意识,当事人要充分掌握、了解另一方情况。

  在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看来,因为很多企业和个人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执行难”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他强调,要全面打通执行转破产的通道,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配合,比如,对于大规模“僵尸企业”的破产,不能因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中的利益纠葛,舍不得破产。另一方面,信息共享和数据联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在查封机制上,现在银行、股票都已经联通,效果好得不得了,未来房管部门、信托、基金等一些关键数据的联通,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还会得到大面积的增长。”

  朱新力还希望国家在权力配置上有所推动,建议应当充分注意到非诉行政案件中的裁执分离制度。他介绍,浙江已经全面推开这一制度,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大量的行政案件到了法院以后,法院没有力量去执行,国家的一些中心工作完全靠法院推动是不可能的。”朱新力说,“所以,非诉行政案件由法院审查裁判后,由行政机关落实执行工作,也能很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除此之外,多位委员还强调信用惩戒的作用。周世虹认为,信用惩戒工作做到位,很多执行难的问题就能很好解决,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朱新力说,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倒逼整个中国信用机制的全面建成,这件事意义无比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