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智友:建议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体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在全国两会建议,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媒体开放日,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建议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
走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之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贵州等13个省市的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检察机关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历经两年,这项改革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开5个阶段。今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崔智友表示,试点工作表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健全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
记者获悉,自2017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至12月25日,广西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47件;立案审查民事公益诉讼6件、行政公益诉讼162件,合计立案168件;进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7件,合计99件。
“但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初步建立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程序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不断总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深化对公益司法保护制度价值和法律功能的认识,完善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体系。”崔智友说。
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应调查权
如何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此,崔智友表示,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实践领域恰好契合了十九大的上述部署。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在加强对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和对行政机关司法监督中,将十九大提出的上述要求落到实处,非常及时必要,也非常重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的一种新的履职方式,极大丰富了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视角和领域,健全了检察监督的制度体系。”崔智友说。
他进一步表示,在新时代背景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起既符合诉讼基本原则又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规范体系,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察机关的职权运行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中的独特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全国人大决定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后,2017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广西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形成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合力,为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崔智友说,“比如,有关部门对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认识理解有分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做法,程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办案力量与新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专业人才缺乏;调查取证难度与调查取证手段不相匹配,调查取证方面缺乏强制保障,取证难度大;有的证据需要专门技术设备和专业知识予以鉴别,认定比较难等。”
对此,崔智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名称和抗诉程序等;赋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相应的调查权,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明确公益诉讼鉴定费用、公告费用、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等,为开展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此外,崔智友还建议在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加大公益诉讼支持力度,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明确人员数量配备,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