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者有其屋”的法理思维
——评《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即使在一个物质生活逐渐丰裕的现代社会,存在于我们这个世界的人们也难以逃脱先辈所思考和祈盼的那一份在今人看来是最低限度的“理想生活”——“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对于任何一个现代人,财产本身蕴含的价值,不仅具有经济维度,更具有政治、法律、文化等超越物质生存层面的多重维度。
自从政治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构建并将人们的生活置于一个宏大的体系性结构之中的那个时候起,财产的保障制度和征收制度都从某种意义上规定和限定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如果说家是人类心灵的居所,房屋则是实现人们“奥德赛之旅”的最佳物理场所。在坊间有关财产征收制度研究成果百花齐放的学术领域,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倾注多年心血撰写的《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一书将其视域定位于房屋征收,通过历史梳理、理论发掘、制度构建对我国现行的房屋征收法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旨在实现其“居者有其屋”的学术理想。
作者拥有强烈的现实关怀意识,使他在该书中通过理论知识与海内外学界诸多的制度设计和解决之道进行了充分、坦诚的“对话”。它通过说理和论证提出了房屋征收法治的未来发展之道,无疑是同类研究中的佼佼者之一。
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之概览
广义上的财产征收,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中被称为“Taking(征敛)”或者“Eminent Domain(征用权)”,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被称为Enteignung(征用)。征收法治的研究首当其冲的便是在宏观学术史的梳理前提下把握征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精致化地厘定研究之标的。
与英美普通法系借助财产神圣理念和征收判例规则推演的现实主义路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征收概念的流变是建立在释义基础上的。以欧陆法治成就较高的德国为例,征收历经了帝国时代的“古典征收概念”、魏玛时代的“扩张征收概念”和基本法时代的“现代财产财产权保障与公正征收概念”三个阶段。财产神圣和绝对的理念在这三个阶段渐渐发生了法律内涵上的收缩、扩张、修正和再造。传统公法上“财产权保障”渐次转变为“财产价值的保障”。此种征收理念的变化外化为法律制度则体现为围绕征收的一整套公法流程的改造,其辐射的范围涵盖征收目的、征收标的、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征收补偿、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征收争议之解决。
顾大松开宗明义点明了该书的研究范畴:以房屋所有权为标的,不改变房屋占地范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房屋征收。如作者在第二章中明确指出,房屋征收的法定概念可以被归纳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剥夺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活动与制度。在我国学术界从古典征收理论向现代征收理论过渡的大背景下,顾大松在房屋征收补偿基础理论上,采用了与经典自由主义路径(例如特别牺牲理论、公平负担理论)不同的功能主义的路径。例如:在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论证模式下,财产的征收、补偿、安置被给予了较为综合和系统的理论关怀。
制度构建中的双向逻辑
一如作者所揭示的,征收作为国家以“公益”为本旨实现公共目的的一种法律手段,古已有之。房屋的征收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史上,也并非新鲜之事。对于生活在市民社会的普通公民来说,房屋的征收极有可能改变了公民赖以建立自己生活和价值追求的最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然而对于“公共利益”“财产权所负担的社会义务”,对于围绕房屋征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之考量而言,房屋征收毕竟是一种“侵益”性质的政府行为。纵观过去围绕“拆迁”引发的巨大社会争议和公共事件可知,拆迁的正当性广受社会关注。
本书成功避免了征收制度“善”“恶”之争中“非黑即白”那种传统窠臼和束缚。该书从立意和构思上采用了“发展”与“保护”“原则”与“规则”“公法”与“私法”“单一类型”与“多样类型”的双向逻辑结构。
在这种双向逻辑机构中,作者不仅呈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房屋征收某个具体制度的正面论证和反面论证,还更实现了多种不同观点之间的理论对话,以及自身立论与前述理论对话之间的再次商谈。
四个方面的创新
在《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顾大松的创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公法和私法的联动与交叉。房屋征收问题本身并未预设学科之町畦,宪法、立法法、行政法、民商法等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可交错适用,基于此种认识,该书在第三章中实现了公法和私法的交叉联动和对话。
其二,房屋征收法治的类型化梳理。现有研究多侧重于征收制度的制度构建和程序控制,较少从严肃的法理意义上基于征收本质含义对各种不同的征收做一个类型化的梳理,顾大松在该书中区分了“一般征收”、“区段征收”和“扩张征收”,是为一种新的尝试和分类。
其三,引入土地发展权理论。无论是深圳的“留地安置”模式,还是厦门的“金包银”模式,抑或是重庆的“地票”模式,土地发展权益的市场化补偿方式已经在实践中形成,顾大松在该书中引入土地发展权理论来阐释现实和推动制度变革是本书的一大亮点。
其四,国际人权法的内国视野。在国际人权的实证体系内,无论是国际公约中的“适足住房权”,还是人权法文件,都意在维护以居住者尊严和体面生活为皈依的人性尊严。作者从这一视角切入无疑让人权保障进入到了房屋征收法律的灵魂。
(作者系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