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建议修改收养法,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

    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修改收养法的议案,并建议,应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以及在人大、政协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月3日晚,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上,她将提交修改收养法的议案,并建议,应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以及在人大、政协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对收养行为跟踪体系

    从单独二孩到全面放开二孩,近些年生育问题得到越来越多关注,但方燕注意到那些无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失独家庭以及有孩子还愿意养育和照顾更多孩子的人、那些父母没有能力或意愿养育孩子的事实孤儿……为此,她提出修改现行《收养法》的议案,建议对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作出修改,增加对被收养人的长期保障机制等内容。

    据了解,《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至今已有近26年时间,1998年曾作过一次修订。

    该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而《计生法》第18条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方燕认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政策已经与最新的计生法精神不一致,在未来更可能限制地方政策的制定,使得养育更多子女的愿望在收养这个渠道上无法顺利实现。

    她建议修改第8条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但收养子女数量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且应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个人及家庭意愿等,个人信用良好。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方燕指出,该规定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14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收养法的管辖范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还处于叛逆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

    她建议修改第4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不愿抚养的子女;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派出所建议可被收养。

    《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在她看来,该条款在现实案例中被引用的次数很少,立法本意不明确,可能是为了解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未来的养老问题,但其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方燕建议修改第13条为:婴儿的父母均为未成年人,该婴儿的监护人需要将其送养的,收养人以预收养的方式抚养和照顾婴儿,待未成年父母达到法定成年条件之后,再进行法定收养关系的确认。如果婴儿生父母希望取回抚养权,则应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意愿,并支付预收养人合理或约定的抚养成本。

    此外,她直言现行《收养法》仅仅关注短期,没有长期的保障机制。

    收养,是一件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行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收养关系中的各方权利,在出现问题时有纠错机制才是理想的收养法。

    “了解收养关系需要长期跟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基层组织的完善,建立对收养行为的长期跟踪体系完全可行而且必要。”方燕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档案,利用科学技术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建立收养数据库。

    她还建议增加评估制度,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有效评估,避免恶意遗弃行为,建立纠错机制。“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收养关系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社会的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依靠,帮助其解除和脱离不健康的收养关系。”

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

    目前,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方燕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设立,对于解决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

    “律师调查令是各地方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为帮助当事人克服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而进行的探索,是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由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大量的法律实践活动自觉形成的一种新生事物。”方燕说。

    虽然,“律师调查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未作规定,但近年来,全国很多法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北京、浙江、陕西、安徽、成都、重庆等地对律师调查令制度都有了先行先试的经验。     

    方燕介绍说,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是浙江最早开始运用调查令的法院,该院在2003年开始便在诉讼阶段推行调查令制度,该院曾做过相关调研,辖区律师持调查令开展调查取证的成功率在80%以上。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律师权利特别是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律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诿、拒绝。

    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再次重申了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据的权利,并明确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完善并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议的答复》,肯定律师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同时披露,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也多次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立法。

    方燕说,通过设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由法院根据律师申请签发调查令,强化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查取证的权利,通过调查令的施行,支持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证据,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还可以有效地促使权利主张人积极举证、督促证据持有人配合持令人依法收集证据。

在人大、政协中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09年,陕西省司法厅为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省律师中挑选1233名优秀律师,为非法律专业的在陕全国人大代表、住陕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对一担任法律顾问,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方燕成为其中一员。

    2016年,她被陕西省司法厅授予“2013-2016年度全省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实际上,在她担任法律顾问的那年,正是陕西省首次试水该制度,而当时这在全国是首创。

    据方燕介绍,作为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包括为代表委员议案、建议案、提案提供法律服务;为代表委员调研、视察提供法律服务;为两会召开集中提供法律服务;为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委员履行社会职责提供法律服务等。

    据陕西省司法厅统计,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陕西省顾问律师共与代表委员联系15876次,见面8578次,共为代表委员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9125件次,为人大代表履行质询、执法检查等职责方面提供法律服务956件,为政协委员在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896件,在全国和陕西省两会期间,共为代表委员起草议案、建议案和提案提供法律服务725件。

    对此,方燕建议,选配优秀律师,经专门培训后,来担任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实行一对一免费服务,就代表委员履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使代表委员所提交的提案、议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建议、意见符合法理。

     “还应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顾问律师应当及时更换。”她认为,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代表委员更好地履职,对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有着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