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赞:应专门立法推动垃圾分类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成都市委会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建议对垃圾分类处理进行专门立法,引导和推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3月6日晚,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成都市委会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将提交关于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法的议案及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体系建设等建议。

    针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问题,里赞代表接受了本社记者专访。

垃圾分类处理的立法较薄弱

    中国作为人口大国、消费大国,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和制约城市化进程的重大问题之一。垃圾分类作为关系广大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需要公众参与,及政府、企业的积极配合,更离不开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

    里赞指出,目前我国缺乏全国性的垃圾分类立法,已有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还存在法律法规不详细、约束力不强等现象。

    他建议,对垃圾分类处理进行专门立法,引导和推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中国每年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废弃物的价值高达250亿元,全国生活垃圾堆存侵占的土地资源面积已经达5亿多平方米。

    “对生活垃圾进行科学分类,将大幅降低垃圾填埋量,延长填埋场的使用年限,节省土地资源。”里赞认为,可再生利用资源不必进入填埋场,不仅可减轻对环境影响,减少混合垃圾带来的二次污染,还有利于提高堆肥的质量和效率,带来潜在经济收益。

    当前,中国涉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他看来,这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虽都提到了垃圾分类,但究竟如何分,又分为哪几类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给法律实施带来了难度。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目前仅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开始探索垃圾分类的立法,“上位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立法中垃圾分类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里赞说。

    此外,现行立法缺乏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的责任规定,这不仅不利于居民履行分类义务,也导致对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不能给予有效的法律制裁。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目前,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均已在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上出台相关法律,建立了高效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对垃圾分类立法已成为世界环保立法的一大趋势。”里赞直言,在中国,大部分涉及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是倡导性的,目前急需出台一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处理的法律,推动垃圾分类进入快车道。

地方立法助力破解垃圾围城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到2020年,各城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基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公共机构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先行先试的46个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破解“垃圾围城”,地方立法该如何亮剑?里赞表示,首先要突出政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上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大分管资金投入。

    此外,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企业设定减少和回收处理包装垃圾的义务,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前,生产者就应当进行垃圾分类的标识,在产品设计和生产阶段就要充分考虑节约资源、延长产品寿命、减少垃圾产生、有利于循环利用等举措,这样可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量。

    同时,他建议,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投放制度,通过立法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设定法律责任。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还要对执行垃圾收集和运输的主体设定行业规范,要鼓励建立集无害化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卫生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循环经济产业化处置模式。”里赞建议,对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企业设定规范,对从事餐饮垃圾、有害垃圾处置的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并定期审查资质,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不少专家呼吁,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应当积极推进市场化的垃圾处置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垃圾分类形成产业化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地方立法在居民生活垃圾收费问题上还存在禁止条款和对应罚则的匹配问题,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和社区居民的法定责任承受方面存在如何细化和区分的问题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计量收费,有利于源头上垃圾减量。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这一原则能够较好激励居民源头减量并提升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他强调。

    另外,里赞认为,立法还应明确垃圾分类教育宣传工作,把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纳入全国幼小中教学实践体系中,纳入全民宣传活动中。

 

延伸阅读

里赞:建议停止执行“捆绑式年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针对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012年,公安部修订后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要求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里赞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文明显冲突,以致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存在车主未处理完违章、未交纳相应的罚款,机动车就无法通过年检的情况。

    据媒体报道,全国有多起车主因被要求“捆绑式”年检而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案例,部分车主胜诉后判决却未被履行,在车辆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未能获得交管部门的“检验合格标志”。

    里赞指出,公安部制定的规定属于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立法法规定,交管部门应该严格履行该法规,停止执行“不处理违法不能过年检”的“捆绑式年检”规定。最高法院曾就“捆绑式”年检出具过司法裁判意见:“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针对目前“交通安全违法普遍、驾驶人守法意识淡薄”等难题,交管部门的“捆绑式”年检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他认为,在行政处罚的具体事宜中,简单“捆绑”处理,不仅可能为行政执法部门“懒政”“滥政”开方便之门,也是对公民权利的过度限制。

    因此,里赞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启动对规定第49条的备案审查。同时,交管部门应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执行关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捆绑式年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