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列玉:履职5年持续建言法治社会建设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把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全面放开三孩等建议。
作为10年的广东省人大代表、5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从2013年至今,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共提出了60多个议案、建议。
3月5日晚,朱列玉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把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全面放开三孩等建议。
将虐待儿童罪纳入刑法
近年来,虐待儿童的事件频发,特别是2017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在全社会引发关注,这让朱列玉感到揪心。
目前,中国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非刑事性立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然而,朱列玉认为此类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有效的处罚手段,只有一些禁止性规定,虽带有宣示作用却并无惩治行为人、预防虐待儿童行为发生的效果。
当前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手段几乎都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此种处罚显得太轻微。
“一方面,非刑事性立法缺乏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制裁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中国刑法尚无独立的‘虐待儿童罪’,虐童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即使在性质上十分恶劣,也很难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游走在犯罪边缘,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朱列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以更好地对接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补强儿童立法整体上的缺弱。
此外,根据刑法第260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囊括所有主体的虐童行为。”他坦言,虐待罪不能完全评价虐童行为。
而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阶段,人口流动性大,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大量增加,儿童的监管和抚养逐渐开始脱离原有的家庭照管模式,特别是在东部一些发达城市,儿童的入托率和入园率都比较高,导致虐待儿童的犯罪主体由家庭成员逐步扩大到家庭外成员。
对此,朱列玉认为,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即使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法定刑也不过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因素,犯罪人的实际服刑时间就更短了。较轻的处罚难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也不利于发挥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作用。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侮辱罪,他指出,虐待儿童在身体上达到轻伤标准就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的情形则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虐待”行为也并不局限于“非法拘禁”或“侮辱”。
“严重的虐童行为会对儿童留下一定的心理阴影。”朱列玉强调,“应从根本上预防,建立一套完整的虐待儿童预防体系,而刑法作为权益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具有震撼力和威慑力的。”
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罪
毒粉条、空壳奶粉、地沟油、苏丹红鸭蛋……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通过食物和水传播的疾病每年会导致 220 万人死亡。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列玉认为,中国刑法对于制造、销售有毒食品罪的刑罚规定较轻。而在司法实践中,以制造有毒食品罪判处实刑的比例更低,警示作用效果不大。
也就是说,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依旧会抱着侥幸心理生产贩卖有毒食品,即使被抓到,由于有毒食品不会立刻对人体造成巨大伤害,因此判处刑期不长,犯罪成本也不高,生产、贩卖有毒食品的行为自然屡禁不止。
“应当加大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量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他说。
但目前刑法也未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的计算标准,这让司法机关在经济处罚力度方面无法很好地把握。因此,朱列玉还建议,建立经济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惩罚性经济赔偿达到真正的惩罚性目的。
成立“一带一路”
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
“一带一路”既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加强和亚欧非及世界各国互利合作的需要,它就像一条神奇的纽带,让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变得绚丽多彩。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都不相同,朱列玉认为,需要将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新发展、新内容以及其他国家的社会、人文、法律特色吸收进国内商事立法中,为各国商事规则协调奠定基础,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或法律障碍。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新问题,需要成熟的商事法律制度引领和指挥。因此,发展商事法律制度、完善商事立法体系刻不容缓。
朱列玉建议,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并通过仲裁院的法律适用,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规则。
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可以通过法律适用,梳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这些国家和地区还可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增加多边或者单边贸易协定的新内容、新举措。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国际仲裁院的法律适用,形成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记者了解到,在实施“一带一路”过程中,各地相继设立了国际仲裁机构,如广州成立了国际航运仲裁院,厦门成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珠海、湛江分别设立了国际仲裁院。“但这些国际仲裁机构过于分散,且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仍然无法满足‘一带一路’的发展需要。”朱列玉建议,共同成立一家具有国际化视野、有针对性并且专业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并通过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公平处理,提高中国国际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
2017年,国家卫计委的调查显示,六成人放弃生二孩缘于孩子无人照料, “有心生”却“无人带”已经成为阻碍一些夫妇生育二孩的愿望。在朱列玉看来,由于幼儿教育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财政补贴相对较少,也由此导致幼儿教育收费相对高昂。这种收费水平往往超出许多家庭的负担能力。另外,母亲放弃工作,全职看护小孩在现阶段对大部分家庭来说都不太现实,而且很多家庭的老人年事已高,无力照顾孙辈。
朱列玉建议,唯有通过国家的大力扶持,让幼儿教育成为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使幼儿教育成为所有家庭可以普遍享有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使二孩政策得到真正有效执行。
同时,由于适龄生育人群多属于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的一代,她们往往要承担更重的赡养、抚养压力,这种情况下,妇女往往难以承担照顾一个甚至两个孩子的任务,她们只能牺牲工作机会和工作时间照顾孩子。
“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不仅出于受教育者本身考虑,也是将妇女尽快从照顾孩子的任务中解放出来,投入工作。”他说。
此外,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有利于补上义务教育的短板,保障教育质量和统一教育标准,发挥政府的资源优势,推动幼儿教育的普及,实现幼儿教育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