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律师心中要有“大我”

    她连续三届当选全国政协委员,她持续多年关注法治建设,她对律师的社会角色有着无比清晰的认识。她不但是名满北京城的律师界翘楚,多年来还一直积极参政议政、投身公益事业。她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是连任三届的政协委员。3月2日,在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刘红宇接受了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独家访谈。访谈中,就法治建设、两会提案、律师的社会责任等多个话题,刘红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提案持续关注公益诉讼

  记者:作为三届政协委员,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带来的提案中是否有持续关注的话题?

  刘红宇:今年我带来一份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益诉讼有效开展的提案,公益诉讼是我以往一直关注的话题。

  记者:此前,您是否也提过公益诉讼方面的提案,是否被采纳?

  刘红宇:我在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上(2011年)递交过一份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的提案,这份提案,得到了高度认可。经过社会各界不懈的努力和推动,在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开始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探索。

  在全国政协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上(2017年),我向大会递交了一份关于明确检察院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强化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责的提案,同样也得到了高度认可。就在当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

  记者: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的初衷是什么?您是如何建议的?

  刘红宇: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才设立的新机制,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全新职能,对于很多检察人员来说,提起公益诉讼是头一遭,知识储备和实战经验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能。与此同时,公益诉讼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待于广泛宣传。当前检察机关有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宣传力度仍然有限,难以发挥公益诉讼普法教育的作用。

  我建议:首先要加速、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的建设。包括加速、加强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充实办案一线力量,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素能培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外聘专家学者和专业律师作为外脑顾问,以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其次倡导公益诉讼起诉、审理全程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开展对全民的公益诉讼普法教育。

  记者:为何今年会持续关注公益诉讼?

  刘红宇:公益诉讼不仅是一场法律运动,更是一场事关公共权利的维权运动,公益诉讼的发展与社会正义、民主法治、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一直把它作为我履职的重点。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还有待完善。公益诉讼从无到写入《民事诉讼法》,我在提提案;写入以后到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我在提提案;现在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要求规范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我还在就细节上提提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曾经颁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用于规范和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并且在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刚刚公布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完全涵盖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全部细节,所以时至今日,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很多依然需要参照2015年试点时颁布的两个文件执行。而当前法律法规、组织机构、人员经验都有了很大变化,使得这两个文件有必要进一步商榷和修订。比如,下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首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而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那是下级检察机关的责任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最终责任主体无法做到特别清晰和明确,这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相悖。再比如,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实施办法中非常明确地说,集体讨论形成意见,这与司法体制改革中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是完全冲突的。

  所以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了检察院的职责之后,还继续以一个试点方案来推进公益诉讼,我认为不合适,而应该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同时吸收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各级检察机关的有益经验,修订检察机关正式的公益诉讼实施细则,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检察院的职责。

将文物保护诉讼

纳入公益诉讼

  记者:为何要将对损害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畴?

  刘红宇:《民事诉讼法》中有了公益诉讼,其所规定的内容是对损坏环境、食品、国有资产等相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但这里没有包括文物保护这一项内容。

  我认为,公益诉讼是没有特定损害对象的诉讼,它说的是公共利益和上天赐予我们的共同利益,老祖宗留下的文物也是人文利益,属于人类的遗产包括空气、水、动植物、环境,也应该包括文物。我在北京,这些年来,我们常常苦恼有些文物被以改造之名一点点破坏,甚至在文物上加建现象也曾发生过。这并不是简单的违章建筑,破坏文物的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和入刑相差很远。因而,我希望全国人大能释法,将文物保护的内容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环境公益诉讼里边是包括人文环境,也应包括文物环境。我这一次带来的提案就围绕检察院的工作的细则,检察院的人才建设,以及最终落实它的实施细则,然后同时还扩大内容,这是一个非常连贯的提案。

  记者:将文物保护诉讼纳入公益诉讼这一提案,您是如何考虑的?

  刘红宇: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不容乐观,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保存状况为“较差”的占17.7%,保存状况为“差”的占8.43%,更有大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消失,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为经济建设与文物遗产保护产生摩擦而拆除。与此同时,我国文物保护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队伍严重缺编,致使文物保护管理责任无法落实,文物安全难以保障。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对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过轻(行政处罚最高限额的50万元),惩戒力度明显不足,使得毁坏文物所取得的收益有时候甚至会远大于遭受处罚的损失。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文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尽管《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写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等兜底规定,但是并不能就此推断出因为文物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就有权对损坏文物的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

  记者:关于这一提案,您的建议是什么?

  刘红宇:我建议:首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将对损害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畴。其次是修订《文物保护法》,提高对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

律师履行社会责任

  记者:您如何看待律师的社会责任?

  刘红宇: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它不是一般的职业,律师每时每刻在执业过程中都应该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律师每天看似是为了自己的饭碗在办案,但实际上律师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本身就是一个维护法律尊严,普及法律常识,用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使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再到信仰法律的一个过程,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本身就是最大的社会责任。

  记者:您认为律师应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刘红宇:律师工作关系着国泰民安、政治稳定。正所谓“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律师用法律帮助当事人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法律尊严,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心里除了有一个“小我”,还应当有一个“大我”,这是律师这个职业崇高性所在,更是这个职业的巨大责任所在。

  首先,律师自己不能知法犯法。如果一个律师为了个别案件去做伪证,去贪赃枉法,去行贿受贿,去营私舞弊,这些不仅辱没了律师这个职业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更是抛弃了自身生存的基础,因为律师可以说是一介平民,他没有公权力来作为直接的支撑,他只能以法律为武器。如果律师自己不把法律作为唯一的重要手段来成为你谋生的基础的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其次,律师时时刻刻都应当尊重法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因为本身职业的特殊性,律师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要爱护这个环境,要推进法治,否则律师手里的法律武器就将变成软弱无力的说辞。作为律师要看清楚这个职业立身之本的背后,就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崇高的宪法法律权威,所以要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生存的基础,爱惜它、维护它。所以,“大我”的存在不是一句大话,而是实实在在的,律师心中要有一个“大我”存在,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