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手段要正当 非法拘禁不可取
维权手段要正当,非法拘禁不可取。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正当手段和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不顾法律的规定通过非法手段来维护权利。北京密云区检察院检察官结合2017年办理的两件非法拘禁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您采用正当的方式处理纠纷,避免触犯刑律。
案例一:为索债务 拘禁他人
2016年12月,马某因还信用卡费用向任某借了4万元的高利贷,当时约定利息每个月6000元。1个月后,马某因为没有钱还高利贷,就躲了起来。任某给马某打电话他也不接,发微信马某也不回。
为了要回债务,任某想了一个办法。他往马某提到过的住址附近寄了一个快递,把快递的收件人写成了马某,但联系电话写的是自己,当快递送到后快递员打电话给任某接收,任某立即派王某、李某以快递员的名义给马某打电话,让马某来收快递,并在途中拦截将其带回。马某赶来后,一看要账的人来了,撒腿就跑,王某和李某追上去一把按住了马某,将他带到了任某的住处。随后,任某、李某、王某对马某进行殴打,催促他给家人打电话筹款,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0个小时左右。马某家人接到电话后报警,警察赶到将马某救出。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最终,审查逮捕部门对任某某、李某、王某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释法:
非法拘禁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允许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公民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给予严厉的刑罚处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任某伙同李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采取非法手段扣押马某,非法限制马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人均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换来的却是自己的人身自由被合法限制。
案例二:欲要维权 拘禁他人
蒋某人在四川,将白色海马轿车抵押给了担保公司,时限已到无钱还款,担保公司将车辆转卖给了密云的史某。2017年9月,史某等人将车从四川开回密云。蒋某根据车辆导航系统查询到车辆已经被开到了密云,于是,乘飞机过来准备把车开走。9月5日,蒋某在十里堡镇左堤路开发区路段西侧找到了自己的白色海马轿车,下午3时许,蒋某趁旁边无人,用之前车的钥匙将车开走。史某的朋友张某、王某发现车被盗走后,几经寻找追上了开车逃跑的蒋某并将其别停,在别车的过程中,张某、王某驾驶的奔驰轿车损伤严重,史某的白色海马驾车损伤严重。史某见状非常气愤,为获得赔偿,史某伙同王某、李某、多某、赵某将蒋某拉到了出租大院,让蒋某站在装满水的大水桶里,把蒋某的头向水里按,用湿毛巾打蒋某的后背……被折磨了4个小时后,蒋某打电话给朋友筹钱,朋友感觉不对劲,立即报警,警察赶到后将蒋某解救。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最终,检察机关对史某、王某、李某、多某、赵某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5人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的刑罚。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史某、王某、李某、多某、赵某非法限制蒋某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史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理应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争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他们却选择了用私力解决问题。史某等人在提讯中无不后悔地说道,当初曾经想到过要报警,但是都觉得麻烦,自己的车被偷了,而且车还被撞坏了,要蒋某赔钱是正当的、合理的,没觉得自己做的事情是犯法的。直到警察赶到,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不管是索取债务还是其他方面的维权,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即使占理也不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维权应有道,合理合法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