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泄露频发 证件使用需谨慎
个人信息泄露频发,造成了不同的严重后果,日常生活中我们该怎么做,才能有效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
证件谨慎出借 防止被“杀熟”
2017年6月曹某办理申请公租房手续时,发现被告翠绿公司(化名) 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期间一直盗用自己的姓名虚假向税务部门报税,但2012年12月17日至今,曹某实际在北京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导致曹某因显示年收入超过10万元而无法取得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公司称招用临时工时曾有人拿着曹某的身份证来应聘,财务无法核实真实身份,公司在报税时就使用了曹某的身份证,现曹某遂将翠绿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翠绿公司未经曹某同意和授权擅自以曹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权,严重侵害了曹某的姓名权。因翠绿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曹某失去一次最佳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同时影响原告不能及时入住公租房,多支付租房费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翠绿公司赔偿原告曹某经济损失2.4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及机会损失3万元,判决被告翠绿公司在《北京日报》《新京报》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向原告曹某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曹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说法:公民、法人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姓名权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属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被告翠绿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通过该案件也给广大群众一个警示,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本、户口簿等个人证件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即便是代办事项,也最好借给信得过的人,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在公共社交平台上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朋友圈、微博晒照片要谨慎。
妥善保管证件
防止信息被冒用造成损失
2014年1月14日,李某将身份证丢失,2016年7月李某在申请领取新公司发票时,被税务机关告知其为北京万兴公司(化名)法人及股东,且该公司为非正常户。李某查阅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2015年3月26日李某委托某事务所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同日在相关材料中都有李某的签名,所用身份证复印件为李某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2015年6月,在《申请变更》和《股东决定》等材料上有李某签名。李某认为,上述注册信息显示的内容均不是自己的真实行为及意思表示,材料上的签名都是虚假的,工商分局未尽审查义务,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工商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后法院与工商分局协调,工商局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后李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不管是证件还是证件的复印件都要保管好,不用的或者用废弃的证件不能随意丢弃。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办事时,最好用笔标注用途以及“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网络注册用户名时,尽量不要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有部分官网注册时需要本人的身份证号以及电话号码,但其中有部分官网有可能会盗取用户的身份信息,所以注册时,一定要谨慎。尽量避免大街上的“扫一扫”,最近两年来,各种扫码活动非常多,但是有部分也会扫走你的个人信息。总而言之,尽可能降低自己身份证的曝光率,妥善保管并合理利用才能尽量降低身份信息泄露。
签订合同认真审查
正当披露信息非盗用
2016年4月7日,原告夏某到某保险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被该公司告知因其在另一公司有执业经历,所以保险公司取消了夏某的入职资格,故夏某将原公司诉至法院。夏某称原入职的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保险从业资格证书以该保险公司员工的名义挂在保监会的信息平台上,致使夏某在新公司没能就职成功,故起诉要求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犯其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夏某曾与被告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同意将保险从业资格证披露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指定的机构和相关社会媒体,故被告公司将原告夏某的保险从业资格证披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的行为并无过错,被告公司亦并没有侵犯原告夏某姓名权的事实行为,故对于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权利。但本案夏某在与原公司签订合同时,因未细致看清合同内容,导致自己误认为信息被盗用,给自己在新公司的工作造成阻碍。因此,公民在签署合同时,须认真阅读条款,如果合同有需要披露个人信息的条款时,签名要谨慎,三思而行。一般情况下,填写简历、等级、调查等要先核实对方或网站的身份和资质,提供必要的信息即可,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以免由于自己的失误而泄露个人信息,产生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