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薛应军) 为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4部分27条,对检察机关诉讼地位、法院审判程序及审判职责作出新规定。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针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解释》第四条作出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为坚持问题导向,妥善协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权的关系,《解释》在法律框架内就诉前程序、起诉条件、诉讼请求释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情况下的撤诉、具体裁判方式、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二审庭审等作出专门规定,对于统一诉讼程序,保障案件审理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此外,《解释》还突出人民法院职权作用,就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诉讼请求释明、诉讼结果的告知等作出专门规定。
会上,两高还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全国公益诉讼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