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层审判团队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以陕西省延安市基层法院为例
基层人民法院组建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这一重要举措,对于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充分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立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与“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稳固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的规定,陕西省延安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组建了审判团队,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延安基层审判团队的
组建现状
各地法院实际状况不同,在组建审判团队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审理案件不区分性质,以案件数量和繁简程度未归类标准,根据各团队审判力量强弱的不同,承担不同数量和繁简程度的案件,陕西志丹县人民法院首批入额法官16人,全部编入审判团队,比例原则上为3:3:4,共组建6个审判团队和2个执行团队。审判团队的分类按照审判和执行两种方式进行宏观的区分,分为第一至第六审判团队和第一、二执行团队。各团队审判的案件主要是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进行区分,繁简分流相互搭配,平均分配给第一至第六审判团队进行审理,然后交由执行团队进行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以之前庭室格局为参考,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理专门案件的审判团队,区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视需要组建立案团队。例如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员额法官多,故组建的审判团队相对最多;员额法官43人,审判辅助人员59人(其中法官助理24人、法官15人、执行员8人、正式法警12人),司法行政人员16人;一般审判团队的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比例为2:1:3,速裁速执团队比例为1:2:3,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比例为1:1:2。组建审判执行团队共计49个。将审判团队按照所审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包含立案团队和民事审判团队、行政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执行团队、审判管理团队。
延安基层审判团队的
运行实况
审判团队是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在审判团队中三者的身份地位和职责权限亦有差别。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是主要的负责人,统领本审判团队的全部工作,负责案件的审判和诉讼程序的推进,对全案负责并承担责任,同时,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依法完成审判任务。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协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处理案件,起草法律文书和组织庭前程序,分担法官的审判压力,完成审判辅助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所在审判团地的事务性工作,例如记录工作、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等,不参与案件的实体内容。
(一)审判团队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委会意见对于合议庭仅具有指导作用,作为裁判案件的参考,最终仍由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合议庭决议作出裁判结论。审委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及有关业务部门必须执行,坚持审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合议庭须将形成的裁判文书或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报院审管办。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各基层院在组建审判团队的过程中通过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委员会的专业素质,制定了具体的文件予以细化,例如延长区人民法院研究出台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规定》,志丹县人民法院也研究出台了《志丹县人民法院审判运行规则》等。
(二)审判团队与所在院庭长的关系
审判团队是在打破原有的院庭室架构的基础上建立的独立的办案部门,与原来的审判庭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审判团队与院长之间的关系上有两种做法:第一,各审判团队作为独立的审判单元,在院长的领导下工作,对院长负责,同时独立承担案件责任,形成两级体制,实现法院的扁平化管理;第二,各审判团队与院、庭长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院、庭长作为员额法官参与审判,编入审判团队,行使法官的审判权,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使法院形成团队化管理;院、庭长在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同时,遵循“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规律,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做到放管结合、放而有序、管而有度,实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三)审判团队与审判管理部门的关系
在各基层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将与日常审判工作相关的管理职权交给主审法官,使审判团队具有更好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此审判管理部门也相应改变了以往以庭室、个人为考核单位的做法,将考核的重点放在审判团队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主要负责对各审判团队的审判业绩进行信息采集和考评,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管理,同时督促审判团队各成员优质高效办案。同时加大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评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团队的工作绩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另外,严格坚持行政与审判相区别,严禁违规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基层审判团队的运行特点
(一)优化案件分配,强化繁简分流机制
各院针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大致分为两种方法:第一,根据案件的特点进行难易区分,科学分配一定数量的案件给各审判团队;在审判任务繁重的地区对所受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组建速裁审判团队,以保证审判的效率。第二,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加强案前调解等诉前程序的进行。例如在宝塔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和委派调解,将案件进行合理的繁简分流,充分利用调解资源化解矛盾纠纷,集中审判力量解决重大复杂案件。
(二)以案定岗,优化审判执行资源配置
各院针对实际中案件数量大、法官少、非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多的现状,对审判力量进行集中整合,成立了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审判团队,例如志丹县人民法院就组建有专门审理刑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以及执行合议案件的审判团队。每个审判团队由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若干人组成,每个执行团队由执行员、书记员若干人组成。同时,在各院根据工作的需要,制定了若干配套实施的文件,使管理运行更加规范化,
(三)强化监督,完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各基层人民法院依托信息化办案系统,加强对案件节点监控,实现案件网上流转、系统分案、审限预警监控的审判模式。审管办每月对各审判执行团队收结案情况进行通报、督办、限期结案。另外,加强案件评查工作,促进法官职业素养提高,从而提高服务息诉率,降低发改率。志丹县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的“三项机制”,实施季度评选优秀办案团队、优秀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政务之星和警务保障之星,激发全体干警积极性。
(四)强化辅助保障,促进审判质效显著提升
主要体现在:一是办案效率明显提升。调解、和解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比重增大,办案节奏明显提高,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二是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执行团队灵活多变地运用各种组合措施加强集中执行的力量,大量执行难案、骨头案件得到有效执行,提高了执行威慑力,实际执行率大幅提升。1-8月份,志丹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96件,同比上升29.85%,审结509件,结案率为51.10%。三是司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明确了司法行政、司法辅助人员工作职责,推动司法服务工作重心前移,规定执行团队法官只负责由执行员提起执行案件裁定事宜,不参与执行案件实施全过程,提高了执行案件效率,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五)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促进审判质效提高
针对审判工作中案件数量大,案件难易情况复杂的现状,部分基层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的同时,组建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取得良好的收效。专业法官会议是由法院审判骨干组成,由各审判团队将其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案件提交到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对审判团队仅为建议性质。专业法官会议是在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之前的一个前置处理会议制度,将审判团队无法解决或者有疑难,但又不必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先行进行研究讨论,过滤掉能够解决的案件,将仍然不能解决的再提交审判委员会,避免在程序上过度消耗时间,同时分担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压力,使审判委员会能够集中精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决议,提高审判质效。
基层审判团队运行中
存在的问题
(一)员额法官数量不足
在各基层人民法院中均突出存在员额法官数量相对于法院需要审判的案件数量和审判压力严重不对等的情况。法院的审判压力只在增加,未在减少,有审判权的法官数量却变少了。
(二)事业编制人员的规划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存在大量的事业编制人员,司法体制改革中对于此部分人员的安置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按照当前的情况,事业编制人员在工作上的上升空间十分有限,并且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者中的定位不明确,无法清晰地确定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问题。另外,伴随而来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各项待遇方面也无法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审判团队工作的开展。
(三)临聘人员队伍稳定性较差
在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辅助人员,主要采取社会购买的方式加以解决,均临聘有大量的辅助工作人员。而大量的临聘人员稳定性较差,待遇较低,在纳入省级财政后,对于审判辅助人员的进院方式、工资待遇如何解决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多数人员处于观望状态,不利于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