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批准认可,规划局拒不办证
二审法院判决“限期处理”
依法行政,按法办事,是我国政府自1996年1月开始实施的依法治国伟大战略对每个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可是,在我国南水北调源头的河南省南阳市,该市南召县规划局却违法行政,市民建房手续经县政府批准认可,但其拒不给市民办证,被两次告上法庭。1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南召县规划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办证通知单,判决其限期60日内办理,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00元”。
换发新证被拒绝
1994年初,南召县城关镇对黄洋路拆迁,现年62岁的市民张桂荣属拆迁户。按照县里文件规定,被拆迁户在城区内都安排一份宅基地。1996年12月3日,原南召县土地管理局为张桂荣颁发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土地坐落位置在城关镇南外村五组,面积120平方米,土地类别是耕地,要求房屋建成时间为1997年12月。1996年9月6日,原南召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又给张桂荣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要求“所有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3个月内办理征地手续,逾期不办者该证自行作废”。
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颁发后,由于纠纷不断,张一直没有建成房。2006年、2008年南召县规划局两次给张桂荣、靳德合、靳三生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仍纠纷不断,建房中断。
2011年6月7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张桂荣持有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后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了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理的决定。张桂荣持《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向南召县规划局申请换发新的《规划许可证》,被该局以该宗地性质是商业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性质不符合县城总规划为由不予办理,并出具了不予办理通知单。张桂荣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25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南召县规划局作出的不予办理通知单;责令南召县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南召县规划局不服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桂荣再次向南召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召县规划局向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核实靳德合、张桂荣等三户土地手续的函”,请求该局核实张桂荣、靳德合、靳三生三户的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性并确定土地的用地边界。
2016年2月2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复函,要求撤销靳德合、张桂荣3户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暂不对3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性进行认定。2016年4月18日,南召县规划局再次作出《不予办理行政许可》办结通知单。另查明,南召县作出的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报南阳市人民政府,得到了同意批复。
不办证法院判“不行”
2016年12月20日,张桂荣在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成山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南召县规划局告到了南阳市“民告官”实行异地审理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决撤销南召县规划局的“不予办证”通知单,判令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诉讼中,南召县规划局辩称:张桂荣的手续超期,且此处已变为商业用地,无法办理,请求驳回起诉。
2017年5月2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建房使用的土地属于拆迁后补偿安置土地,而非建房户申请许可新的宅基地,持有的用地许可证是经县政府批准认可的,符合南召县(2006年—2020年)总体规划,但因纠纷一直未能建成房,被告以该证超期等为由不予办结,理由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虽然,被告提出南召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将该宗用地规划为商业用地,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作出合理解释。综上,被告作出决定不予办理行政许可办结通知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一、撤销被告南召县规划局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不予办理行政许可办结通知单。二、限被告南召县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下发后,南召县规划局不服,上诉。
1月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张桂荣持有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效力,南召县规划局提出涉案土地用途不符合南召县城市总体规划决定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南召县规划局负担”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