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8年2月1日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因其持有的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30005223080579、票面金额捌拾万元整、出票人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126日起至20183 2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昆山祉新纺织品有限公司因3140005128015765银行承兑汇票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吿。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昆山祉新纺织品有限公同。二、公示催告的票据:3140005128015765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贵阳长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贵州建邦常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200000);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杨秀琼:本院受理原告陈廷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42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彭术忠:本院受理原告付忠贵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42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贵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永飞、应丽娇、班晓梅、李嘉欣、杨维夫、李伟、王寅、徐远昭: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被告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贵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永飞、应丽娇、班晓梅、李嘉欣、杨维夫、李伟、王寅、徐远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初962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罚息(截止2017年6月8日利罚息为2928394.82元;从2017年6月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編号为筑农商行(铝建支)行2015年流贷字03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依据计算利息、罚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违约金 50000元和律师费440000元;三、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有权就筑房他证南明字第T1504744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房产享有拍卖或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四、冯永飞、应丽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班晓梅、李嘉欣、杨维夫对4000000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罚息及对应的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176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10.37元,由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贵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永飞、应丽娇、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班晓梅、李嘉欣、杨维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路安通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贵阳鸿发危旧房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君、李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与被告贵州路安通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贵阳鸿发危旧房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君、李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01954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贵州路安通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借款本金16214295.08元及利息(截止2017720日的利息为811019.87元,从201772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0240200047-2015年(中华)字016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条款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有权就筑房他证云岩字第T1523241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房产享有拍卖或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之款项;三、陈建君、李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51.90元,由贵州路安通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贵阳鸿发危旧房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君、李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维科特自动化有限公司、张晓璐、张建东、秦方付、陈仁贵、孟华明、丘兴全、潘学建、张著海、张仕俊、欧新菊、陈善忠、杨唐梅、覃健美、曾玉洪、张伟、彭佑江、李勋丽、薛占、郑维刚、杨哉应、梁文淇、张跃、陶华庭、姚广华、罗军、苏龙庆、聂梅、谭能祥、魏永其、王姣、唐艳、李勇兵、匡思光、吕林敏、陈双全、马万奎、高列元、龚玉青、高艳、黄浩、陈勇、刘少武、何宝荣、赵温兰、苏业忠、丘家宾、曾兴江、石来富、韩明会、蒲祖钢、李依玟、曾海森、朱玉平、陈享荣、赵俊峰、陈正祥、黄海凤、秦云、秦琴、李德洪、王康、吴金荣、姚占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被告贵阳维科特自动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0113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贵阳维科特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罚息235337.5(利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321日计算至20161130日止。合同内利息的计算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借款利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罚息的标准支付,直至本息付清时止。在执行程序中,将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保证金300000元直接划拨用于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借款);二、由被告贵阳维科特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违约金15000元和律师费90000元,共计105000元;三、由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晓璐、张建东、林春明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22元(原告已预交),由贵阳维科特自动化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晓璐、张建东、林春明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州金汇广聚矿业有限公司、王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冯华与被告贵州金汇广聚矿业有限公司、王小华、古应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6)0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贵州金汇广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华1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以135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3610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若被告贵州金汇广聚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时,被告王小华在其抽逃出资5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古应兵连带承担被告王小华对原告冯华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被告贵州金汇广聚矿业有限公司、王小华、古应兵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刚:本院受理的贵州厦大众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和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726日査封了你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45号房屋(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095846号),面积为186.34㎡。通过公开招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委托重庆铂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已出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结果:评估价值为191.37万元,单价10270/㎡。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兰琴、冉先黎、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辖终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邦强、梅朝香:本院受理上诉人陶光武与被上诉人张邦强、梅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民终5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0113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0113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为:张邦强、梅朝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光武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4111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陶光武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16元,由陶光武负担2004元,由张邦强、梅朝香负担60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陶光武负担4083.3元,由张邦强、梅朝香负担816.7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佩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冉先黎、谢兰琴、李五一、杜嫒娥、朱兵、周永红、陈玲、何恒、陈君: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辖终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谭隆全、李志庆:本院受理上诉人邓位与被上诉人谭隆全、李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0103 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终5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永红、贵州赣林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原告邓贵生与被告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郭永红、贵州赣林矿业有限公司、童金清、童国平、朱会明、余刚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做出(2017)黔0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一、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贵生1200万元(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遵义县大林煤矿(郭永红)的采矿权转让款);二、驳回邓贵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郭永红负担。被告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一项,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来本院领取文书的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花溪佳城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剑诉贵阳花溪佳城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花溪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文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文池:本院受理原告秦剑诉贵阳花溪佳城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花溪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文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娜、张恒:本院受理原告杭玲与被告杨娜、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娜、张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杭玲借款本金17087900元及利息(截止201769日的利息13166346.05元,从2017610日起以未还本金及基数按月息1.5%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杭玲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158.20元,由杨娜、张恒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杨娜、张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兴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景文庆与被告贵州兴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炳权、牟忠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张建华:申请人王栽秧申请追加你为王栽秧与吴先平、贵阳云岩新正汽车租赁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0111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罗运珍、雷朝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罗运珍、雷朝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0111民初106号〕,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张俊琴: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文诉被告张俊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花溪区人民法院石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李友华:本院受理原告龙明荣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上网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李友华:本院受理原告龙明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告知书、上网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雷文胜诉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02民初353号判决书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罗锡九:本院受理原告姚秀威诉被告罗锡九、第三人贵州宏瑞城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7)010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姚秀威与被告罗锡九、第三人贵州宏瑞城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罗锡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姚秀威购房定金70000元;三、被告罗锡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秀威居间服务费损失855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方少贵:本院受理原告马图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1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刘仁虎:本院受理石玉凯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韦少东: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辉、康仲兵、韦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二、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620日的借款利息3366929.09元。三、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5%计算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621日至2017717日止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9‰计算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621日至2017717日止的利息。四、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 2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5%计算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7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五、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160元。六、若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就被告韦少东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京海大厦商住楼22-1号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650元,由被告贵州贝尔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陈勇,周颖,肖松涛:本院受理龙彪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陈勇,肖松涛,周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民初817号案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进荣:本院受理原告胡天相与被告贵州实德门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元友及第三人高进荣、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贵阳能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案号为(2017)0111民初1505]。被告张元友已于法定期限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原小河巡回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熊国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朱德川诉被告熊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陈福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王天英:本院受理原告李克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雪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01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雪峰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7977.92元并支付利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7926日为1698.35元,之后的利罚息、复利以7977.9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唐雪峰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唐雪峰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106元,由被告唐雪峰、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徐锦伟:本院受理张玉刚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贵州多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国柱:本院受理原告谢玉兰、杜林林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贵州多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刘国柱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地处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1-9-5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中的税款由第一被告承担(5956.9);二、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原告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49516.3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莉莉原告程军诉被告陈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兴国、江仁碧、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六审判团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黎杰锋:本院受理原告代天荣、周仕祥、陈昆、陈学海与被告付兴黔、黎杰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周仕祥对本院作出的(2017)黔27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现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贵州安泰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荣志、舒钟澜诉被告李高云、梁林、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贵州同茂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安泰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被告李高云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36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