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机关2017年发放司法救助金1613万元

  本报讯(记者陈创中 □殴钰 通讯员韦磊 王磊) 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推进年”活动的情况。据统计,2017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67件757人,发放救助金1613.9万元,分别是2016年的2.6倍、3.1倍和4.8倍,救助金额居全国第一。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广东省检察院发布了十大“2017年度最温暖人心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办理的姚某光等人申请救助案,是全国首例省级院副检察长直接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该案是省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在办理黎某挥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发现的,该案导致三死两伤,其中涉及两名未成年人,4个家庭因此陷入绝望和困顿。

  袁古洁深入德庆县的被害人家中走访,经深入调查核实,检方决定分别为救助申请人姚某光、廖某志、黎某权、姚某初发放了救助款13.8万元、10.8万元、8.4万元、3万元,以帮助他们及其近亲属得以继续医疗救治。同时,省检察院还会同广东省委政法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肇庆市检察院和德庆县党政机关负责人召开司法救助座谈会,协调当地党政部门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帮助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

  在“推进年”活动中,诸如上述由院领导亲自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在广东省各级检察院并不鲜见。以茂名市为例,两级院专职检委以上领导直接办理司法救助案达5件,占总办理数的27.8%。此举既有效激发了检察干警办理救助案件的热情,又有力提高了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检察机关内部营造出积极作为,关爱弱势群体的救助氛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救助制度社会知晓度不高,有的当事人不懂得提出救助申请的问题,广东省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内部协作规定(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了解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是否符合救助情形,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对申请救助人提供救助申请材料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指导、协助其准备材料;承办人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应当主动调查案件当事人家庭、工作单位及社区村委等组织,全面掌握被害人受侵害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致害人经济状况、赔偿调解情况等,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获得司法救助。通过推行主动告知,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救助数量大幅增加,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司法救助申请509件,是2016年的2.4倍。

  为切实解决申请人燃眉之急,根据广东的经济发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在统一救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了救助标准。《工作指引》规定救助金额以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确保救助金额得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同时根据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与被害人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人数、医疗需求以及其他家庭困难情况,规定了更为细化的困难等级评估救助标准。此为全国首创,有效减少“同案不同救”的情况发生,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2017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对被救助人人均救助2.1万元,远高于全国人均的1.1万元。

  司法救助多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形式进行,但单纯的资金救助只能解一时燃眉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的长远问题。为此,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社会救助,如办理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把检察院一家的“独角戏”,变成多个单位扶危济困的“大合唱”,从单纯的输血型救助走向造血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