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复眼观察行政裁量的复杂面相

——评《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

 

  如果说行政行为是现代行政的组织细胞,那么行政裁量一定是现代行政的血液供给。行政裁量因承载着立法授权以及灵活行政的双重使命,而成为中外行政法学亘古不变的研究重镇。在我国,行政裁量论是近年来行政法学重要的知识增长点,相关研究成果可谓是汗牛充栋,王贵松教授撰写的《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无疑是其中优秀成果的典型代表。该书的一大特色集中体现在作者所谓的“行政裁量的复眼观察”。

  在本书中作者直面行政裁量所涉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维关系”以及行政裁量与个人权利关系的复杂面相,并试图通过行政裁量论中的若干关键性议题来对此复杂面相予以复眼观察。这种“复眼观察”以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主要参照,以法释义学为主要研究径路,对行政裁量的学说脉络展开正本清源式的考察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的行政裁量法律控制之道。

研讨行政裁量论的核心问题

  行政裁量的复杂面相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其理论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多元化特征:既可以有总论性的研究视角也有各论性的研究视角,既可以选择侧重法释义学的研究径路也可以选择侧重社科法学的研究径路。对此,该书在“绪言”中给予了明确,即行政裁量的总论性视角和法释义学的研究径路。本书研讨的总论性议题涉及的都是行政裁量论的核心问题,具体包括行政裁量的本质和存在空间、行政裁量的立法技术和裁量基准、行政裁量的界限与瑕疵、行政裁量与权利的关系、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行政裁量的收缩等。就研究方法而言,本书针对“行政裁量的类型与构造”“行政裁量与行政过程论”“行政裁量的瑕疵与司法审查”“防止危险与行政裁量收缩论”四大议题的法释义学研究无疑是我国行政裁量论极具分量的知识增长点。

  所谓行政法释义学是以特定的行政法秩序为中心,以法律方法为主要工具,探求行政法适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就此而言,行政裁量这一概念本身即具有释义学的特征,其指“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规范裁断个案时由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永恒张力而享有的由类推法律要件、补充法律要件进而确定法律效果的自由”。在书中,法释义学可谓是作者一以贯之的研究方法。本书第一章第一节讨论“行政裁量的羁束与自由”开始,作者即表明了这一方法立场。在这一节中,作者认为看待“羁束—裁量”的界分问题应当回归法释义学(即“回归解释法学,回归法的规范”)。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裁量论的基本研究径路为通过法律解释确定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边界与方式,因此其作为一种法释义学理论的主要功能场域也在于行政诉讼。该书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同样构成了本书法释义学径路的集中体现,其中尤其以“行政裁量司法审查强度”的法释义学分析最为典型。作者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的分析也大致延续了同样的法释义学思路。

  

行政过程论是本书主线

  通过行政裁量可以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但“每一种被推崇的裁量都有危险的事实相随”。行政裁量被滥用常常是无法避免的。如何更有效地规范或控制行政裁量是现代行政法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我国,针对行政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的问题,多数学者主张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主要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在该书中,王贵松教授同样直面行政裁量法律控制的现实难题,主张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裁量法律要件补充,并依此架构出说明理由和裁量基准两大核心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机制。行政过程论可以说是本书的一条主线,作者关于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与司法审查的研讨基本上都建立在这一研究视角下。

  行政裁量内在构造的厘清是行政裁量法律控制的基本前提,正如作者所言“唯有认清行政裁量是什么、存在于何处,才能理解为什么行政机关要享有裁量权,才能清晰行政裁量的界限,才能谈得上如何对其进行区别对待,才能继续研究如何对其进行不同方式的控制和不同强度的审查。”对于这一前提性问题,作者深入考察了行政裁量构造论争的发展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行政裁量构造论的全新认识视角。

  在书中,王贵松教授基于对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现实困境的深入洞察,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功能主义的程序性行政裁量论,主张将过程性审查作为行政裁量的主要司法审查方法,即所谓“从什么适合行政机关判断、什么适合法院判断,从功能主义进行区分,实体性判断专属于行政机关,而程序上的控制则交给法院”。

  但功能主义的程序性行政裁量论旨在构筑行政裁量的过程性控制机制。这种过程性控制机制的整体设计至少包括私人参与的法定化、信息公开制度的充实、说明理由义务的法定化、设定裁量基准的义务化等方面。作者在本书中尤其突出了行政裁量理由说明机制和行政裁量基准机制在行政裁量的控制机制中所具有的核心作用,但对于私人参与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为何未纳入重点考量范畴作者并未进行交代。

  同时,鉴于我国行政裁量理由的说明和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尚未成为行政机关明确的法定义务,因而作者主张结合德日的相关法理经验与中国立法司法现状来进行具体机制建构,即“立法者可以课予行政机关设定裁量基准、说明裁量理由的义务,并公开自己的判断形成过程。不设定裁量基准、不说明裁量理由,不公开判断的形成过程,即作违法处理”。

  作为现代法学的舶来物,行政裁量论相关学说引入中国已逾百年。总体而言,王贵松教授在本书中所建构的行政裁量释义学体系,体现了其对德日行政裁量释义学成果的娴熟把握和运用。然而,本书所存在的一点缺憾或许也正是由此而形成的,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试图梳理中国的相关研究和司法判例,但仍显思考不足。”

  (作者系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