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偃师商城遗址被毁案风波
文物鉴定机构存疑
洛阳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在建房时,被指破坏了“国保级”的商城遗址。之后,相关人员被判刑。然而,整个案件中,参与鉴定文物的人员却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由此导致案结了,却事难了……
做过两届偃师市政协委员的段继灵,想不到自己会被判刑,罪名是故意损毁文物。一同获刑的还有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副校长郭明奇,以及涉事土地的大槐树村治安员王建宗。
段继灵系偃师双语实验学校投资人。2014年,该校在建房打基坑时,被指破坏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尸乡沟商城遗址。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在该遗址范围内搞建设还有很多,但获刑的只有段继灵等三人,他们觉得遭遇了“选择性”执法。而且,案中出现的鉴定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需要指出,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作为该案鉴定机构,曾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多份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另外,在全国范围内,类似机构也大量存在,他们虽无司法鉴定资质,但提供的结果,广泛应用于公安机关。
从2016年开始,国家文物局虽指定了其中一部分机构,能参与涉案文物鉴定,但司法部门并没为其颁发牌照。
记者采访获悉,目前我国对涉案文物鉴定,仍是“双轨制”,文物和司法各管一摊,两个系统互不交叉也无关系,但鉴定结果却常有差异,这直接导致法院判决这类案件时,存在量刑困难。
违法建起的学校
民办性质的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在2009年被政府招商引进。该校投资人段继灵,在洛阳地区教育界小有名气。当初,偃师市招商局和城关镇领导找到他,让其在偃师建设职教中心,形式为公办民助。
段继灵答应了请求。2009年4月份,偃师市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段继灵一方签订《投资办学协议》(简称协议)。项目地址设在城关镇大槐树村。1988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尸乡沟商城遗址也位于此。
段继灵说,政府承诺给100多亩土地,他们要完成总投资2亿元的项目,首期投资是3000万元。偃师市人民政府负责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申报。
依照协议,学校建成后,段继灵一方除可挂偃师市职教中心牌子外,还能挂洛阳外贸学院招牌。后者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时任偃师市副市长马晓平代表政府在协议上签了字,但落款只有年份,无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没加盖政府公章。
原以为能顺利进行的段继灵,却迟迟等不到政府承诺的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后在相关人员默许下,他们从2010年3月左右开始动工建校。不过,后来迫于形势所需,段继灵把职教中心改成双语学校。
段继灵告诉记者,学校建设速度很快,初见规模后,公办的大槐树小学被撤销,所有学生转到该校就读,原小学校长郭明奇成为新学校副校长。2011年初前后,学校正式开课。
经过几年发展,偃师双语实验学校达到1000多名师生规模,段继灵的投资超过了4000万元,但是涉及的相关手续依然没办下来。段继灵坦陈,直到今天,学校连项目选址意见书都没有,“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确属违法建设,可有关部门也没按规定将其拆除。”
无占地手续,段继灵使用大槐树村的地,只能采取以租代征,最初他每年每亩支付2500元现金,后来变成2500斤白面。
段继灵说,学校之所以能继续,完全得益于以罚代管,“这些年,先后被罚200多万元。”
破坏遗址被刑拘
对于段继灵而言,违法占地还不算什么,最严重的是,学校建在了商城遗址上。对于这个问题,他最初没在意,因为他看到周边早就被众多新建建筑物覆盖了。
官方资料显示,尸乡沟商城遗址北起大槐树村,南抵洛河北岸,面积379万平方米,折合土地5600多亩。记者在现场看到,遗址保护区内不仅有大量住宅、企业,还有政府单位。
从偃师商场遗址保护范围图来看,双语实验学校一开始就建在控建地带。直到2014年2月,他们在学校空地上,破土准备新建住宅楼时,文物部门才空前加大力度查处。
段继灵称,新建房的土地,早就圈起来了,检方信息则显示,涉及的8.3余亩土地,是2013年3月学校从大槐树村二组租来的,租期49年。
2014年2月,段继灵指使郭明奇在这宗土地上建房,王建宗负责协调村里与学校的关系。检方资料显示:“所建房屋坑基开挖时被文物执法部门发现并制止,后基坑回填停工。”
检方资料还称,到了2014年12月份,在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王建宗、段继灵、郭明奇三人预谋,由王建宗出头以大槐树村名义对抗文物部门执法。
按照检方说法,王建宗之所以这么做,是想学校在建房时能供应建筑材料。
2014年12月30日、31日,偃师市文物旅游局、规划局执法人员先后发现三人存在建房行为后,责令施工现场代表王建宗立即停工,并告知他这里属商城遗址保护范围。
“但王建宗带多人进行抗法。”偃师市文物旅游局党组成员、正科级干部程海量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根本不听,仍指挥施工单位施工。”
2015年1月5日,偃师文物旅游局会同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断电,而王建宗等人将电接通继续施工。
面对记者采访,王建宗有自己的理由。他说:“之所以施工,是因为文物部门拿不出施工地点是遗址的证据,而且学校还是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承诺为什么不兑现?”
王建宗还觉得,与学校一墙之隔的企业也在搞建设,但是没人管。程海量对记者说,他们对王建宗所说的企业行政处罚过,“很多在遗址内搞建设的我们都罚过,不过移交刑事案件的只有双语学校。”
程海量表示,无奈之下,他们在2015年1月6日报警。当天,警方以王建宗涉嫌故意损毁文物将其拘留。1月13日,偃师市公安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破坏的现场做出评估。
该委员会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管理,省内各个文物类别的顶级专家都在这里。
1月14日,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施工现场共有3处,均为长约29米、宽约13米、深约2米的建筑基坑,总面积约1131平方米。三个基桩内打桩约800个,每桩直径0.3米,深7米。
专家确认施工位置处于遗址保护范围,并在南侧基坑内发现有商代陶片,“该基坑内基桩均打破商代历史文化遗址(灰坑)”。
据此,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于当天出具“豫文物鉴字[2015]第2号”鉴定意见书,称“南侧基坑已对尸乡沟商城遗址本体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其余两处基坑也对遗址造成安全隐患。
有了这份鉴定意见,2015年4月8日,郭明奇也因涉嫌故意毁坏文物罪被警方拘留。他在看守所内待了26天后,被取保候审。
同日,警方还以段继灵涉嫌故意毁坏文物罪,也将其拘留,当天便被取保,“我当时还是政协委员,拘我时没走组织程序。”段继灵说。王建宗一直未被取保。
遗址方位之争
段继灵被取保后,觉得他们没破坏遗址部位,所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为此,偃师市公安局又向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发函。
2015年6月2日,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向偃师市公安局发去补充说明的函件。这份函对“豫文物鉴字[2015]第2号”鉴定的理由做出了说明。
记者注意到,补充说明和鉴定意见大致相同,但里面多出了破坏部位的内容。
补充说明显示,此次擅自施工位于尸乡沟商城四号建筑遗址,“该遗址位于尸乡沟商城北部通北城门之大路西侧,距北城墙180米,呈长方形。南北长25米、东西宽20米,遗址夯土距地表深3.7米、厚度1.2米。”
“我们根本就没打到所谓的四号遗址上。”段继灵称,为了自证清白,他们委托偃师市公证处对现场进行公证,“建设的位置,和专家们说的不是一个地方,他们搞错了。”
偃师警方只好继续咨询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2015年10月14日,该委员会再次就此案鉴定问题回复警方。
回复中,鉴定专家对四号遗址由来做了说明。但在涉案的具体方位上,与第二份补充说明产生差异。
依据回复描述,涉案挖掘现场位于遗址保护范围,“北距北城墙60米,南距四号建筑遗址约120米。”段继灵等人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前面说破坏了四号遗址,这又成了距四号遗址120米,这不明显矛盾吗?”
后期,该案开庭期间,王建宗、段继灵都对上述鉴定提出了质疑。
2016年4月21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建宗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则,判决下达10多天后,王建宗刑满释放。
段继灵也以同样罪名,获刑1年4个月,缓期1年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日前,他在接受采访时,仍是戴罪之身。
最郁闷的还有郭明奇,他也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10个月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并且,做过18年公办教师的他还因此事被“双开”。
接到判决后,王建宗、段继灵、郭明奇分别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27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他们觉得冤枉。段继灵认为,建设手续办不下来,是政府失信。偃师文物旅游局官员则直言,学校违法破坏遗址也属事实。
另据该官员透露,段继灵曾在学校内以建设教职工宿舍楼名义对外出售住宅,因无法办理产权证常遭人投诉。段继灵承认了这个问题:“本来是想卖给教职工住的,但因为无法办证,老师不买了,所以向社会销售。”
在偃师维权无望后,段继灵和郭明奇开始去郑州和北京上访。
涉案文物鉴定该依据谁?
在这场商城遗址被毁风波中,让段继灵无法接受的仍是那份鉴定。事实上,我国关于涉案文物的鉴定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中。原因是,没有统一的涉案文物鉴定机构。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获知,有关涉案文物鉴定的规定,最早依据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87年解释)。
这个解释中,对于鉴定资质的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
随即,不少地方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文物鉴定委员会,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就在那时成立。此后,各地警方办理文物类案件时,都根据1987年解释执行。
多年来,业界并没对涉案文物进行司法鉴定的概念。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后,国家才开始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等实施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实际上,该《决定》并没标明涉案文物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证类鉴定,但物证类鉴定只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并没提到文物。”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官员吴天(化名)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记者注意到,《决定》虽未明确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但从2005年开始,国内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鉴定资质的社会机构,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此后,非官方性质的文物司法鉴定报告,开始出现在各类案件中,但矛盾也随之而来。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决定》实施后,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能否参照适用?
该问题困扰业界多年,时至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请予明确“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称:“1987年解释制定依据的刑法、文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鉴定问题,应当依照《决定》办理。”
“也就是说,从2005年后,涉案文物认定,必须经司法鉴定,1987年解释中文物部门指定的机构已经不适用。”资深律师付建表示,“虽然如此,但很多办案单位不据此执行。”
以偃师双语实验学校为例,2015年案发时,《决定》已实施7年,但偃师公安局并不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也就在此案发生后不久,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年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7年解释”彻底废止。
2016年解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主体的认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但对于两个主体出现鉴定意见不一致时,2016年解释并未提出怎么办。此前,本报曾报道过因鉴定意见不一致导致的刑案争议,法院最终认可了司法鉴定。
之后的2016年1月4日、2017年3月16日,国家文物局分别公布了他们指定的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其中并不包括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
2017年8月和10月,郭明奇分别向河南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河南省司法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河南省鉴定委员会以及几个专家的鉴定资质。他得到的答复是,该机构和人员均查询不到。
“他们的确一直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但可以参与鉴定。”河南省文物局官员吴天坦陈,造成该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国家对于涉案文物鉴定的“双轨制”,让办案单位不知道到底该依据谁?同时,他也觉得2016年解释还是存在问题。
对于偃师双语实验学校的案件,吴天说,段继灵和郭明奇也找过他,“我觉得,他们不要管别人是不是违法,要看自己是不是违法了。如果违法了,就要担责。”
但吴天也认为,偃师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够严谨,他的依据并非是否破坏文物,而是觉得法院在认定段继灵、郭明奇、王建宗三人的犯罪主体上有问题。
法院和公安方面,则迟迟未向记者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