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高铁关车门违法受罚不可为

  “我向广大网友、铁路工作人员、那天乘客诚恳道歉,那天行为很过激……”罗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1月10日通过央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5天前,“妇女带孩子阻挠高铁出行”的一条视频引起社会关注,引发热议。上海铁路局合肥火车站同日在其官方微博通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等客时,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

  然而罗某刚开始拒不承认自己阻拦高铁,后被合肥警方处罚2000元。罗某单位也对其进行了停职检查处理。

  罗某行为究竟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因此被所供职单位停职?

  

阻拦造成延误被罚款

  据罗某讲述,1月5日,罗某和老公带着女儿去广州办事。坐的是G1747次车,从合肥到广州。因为跑错了车站,罗某和女儿先上车后,发现自己老公没有上车,急忙电话呼叫老公。这时候到了列车发车时间,罗某一直阻挡在车门,并拉住把手不让车门关闭。工作人员一直劝解。罗某认为,在一个站就停10分钟,自己还剩2分钟,让老公进车只需10秒钟,不会耽误列车晚点。

  铁路领域知名专家、同济大学教授孙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视频中女子用脚抵住列车门,不仅自己容易受伤,也会触发列车的车门传感器。

  孙章介绍,车门传感器十分敏感,碰到异物就会启动故障程序进行重启。“列车重新启动就是把门打开、再关一次,关3次关不上,软件就会停止,重新再启动就要耽误列车运行。”孙章说。

  孙章称,高铁运行系统下,如果一辆车没有准点,为了保证不影响后续准点车辆,系统会调度这辆车在某个车站的侧线临时停车、待避,让准点车辆先进站,然后这辆车再运行。“本来就晚点的车会更加晚点。而列车晚点一刻钟以上,就属于事故,需要上报。”

  G1747列车长陈松财公开表示,当日因雨雪原因火车到达合肥站时已经晚点7分钟,原计划16∶46开出。当时,他建议罗某改签或者直接上车,但罗某一直坚持等自己老公一同出行并持续阻挠车门关闭。由于罗某的阻挠,造成了当次列车又加剧晚点4分钟,16∶50才从合肥开出。G1747列车不仅已经延误而且对后续的列车出行都有影响。

  合肥铁路公安处副处长孙衍斌指出,乘客阻挠高铁,造成延误,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根据该条例的第95条:“违反本条例第77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罗某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被罚款2000元。

  

“缺乏规则意识”停职检查

  据悉,罗某是合肥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是从教11年的小学语文高级教师。2009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年被评为区级优秀班主任。

  罗某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后果。1月9日,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发布“关于对网传我区教师阻碍动车发车事件的处理情况报告”。

  报告称:“1月9日上午11∶40,庐阳区教体局负责同志从网上得知,永红路小学教师罗某因等候爱人阻扰列车关门发车事件后,区教体局立即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及永红路小学校长为组员,分头向合肥火车站和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1月9日下午14∶30,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此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罗某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永红路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罗某并不服气,认为自己“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工作单位给予不相干的处罚。” 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朱晓艳认为,罗某“缺乏最基本的规则意识”。

  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颖认为,庐阳区教体局依法具有对罗某的管理权,依据《教师法》第5条相关规定,庐阳区教体局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教师管理工作。其次,教师本身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作为教师首先自己要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当罗某发生拦高铁事件,罗某由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元,庐阳区教体局展开对此事件的调查,要求罗某暂时停职,是合理合规的。

  另外,“停职检查”只是临时停止罗某工作的一种行政措施,是为了便于对罗某事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不是处罚结果。庐阳区教体局依据对此次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决定对罗某的处罚。

  赵颖说,依据罗某本人的此次过错行为的情节性质以及悔过表现,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最重的处罚应当是给予罗某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但是不能剥夺罗某的教师资格,因为依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只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本次事件,罗某只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会被剥夺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