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法院今年首例“拒执”刑事自诉案审结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通讯员陈志春) 2014年,原告朱某、黎某、腾某从被告刘某处取得遵义市某园区粮食加工厂楼的承包工程,三名原告组织工人按照刘某要求完成工程任务。但刘某尚有40万元工人工资未按期支付给朱某、黎某、腾某,三人多次催款刘某一直拒付。2015年2月,三人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按期支付朱某、黎某、腾某劳动报酬4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还是拒付。
2016年1月,朱某、黎某、腾某不得已又向红花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承诺于当年的10月15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之后,直到2017年11月前,刘某也一直未付三人的劳动报酬。期间,三人得知刘某具备履行能力而多次拒不履行后,于11月29日又向红花岗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12月6日法院受理后,刑事法官多次与刘某联系,刘某也意识到其自身“拒执”问题的严重性,请求法院暂时不要开庭,他承诺在1个月内分3次付清朱某、黎某、腾某40万元的劳动报酬,并请求得到三人的谅解。
2018年1月5日,刘某在法院付清三人的劳动报酬后,朱某、黎某、腾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得到法院准许,刘某才免去了“牢狱之苦”。至此,红花岗区法院2018年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成功审结。在2018年执行工作中,红花岗区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