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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在装修时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张某、袁某夫妻二人的房屋准备装修,雇用了从事刨墙工作的师傅老江。双方约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刨墙机由张某、袁某夫妻提供。
某日,老江在使用刨墙机刨墙过程中,右手食指不小心卷入刨墙机,导致开放粉碎性骨折。
老江认为,自己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张某和袁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核酸检测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49339.34元。
那么,张某、袁某夫妇到底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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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并不是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此案中,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模式、结算工资方式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老江与张某、袁某夫妇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夫妇二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故应当对老江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老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老江作为刨墙机的使用人,对刨墙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老江的操作导致自己受伤,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对自身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