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工伤身亡,抚恤金给生母还是岳父?

  近日,在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两位古稀老人——邓老太和姚老头,为一笔赔偿金争论不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邓老太与两任丈夫共同生育三子,考虑到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明(化名)在1984年与姚女士结婚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家。
  姚老头与老伴儿共育有五个女儿,跟李明结婚的是家中最小的女儿。李明在与姚女士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家,并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夫妻俩结婚后生育二子,即小明和小天。
  某日,李明在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时,突发意外不幸坠亡。小明、小天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明家属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
  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小明、小天及姚女士,而姚女士只分给邓老太10000元赔偿款。为此发生争议。
  据悉,李明在“入赘”到姚家时,由自己的继父与姚女士的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明和姚女士负责姚老头夫妇的生养死葬,姚老头夫妇百年后,由李明、姚女士夫妻取得姚老头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中并没有李明和姚女士的签字。

  那么,上门女婿工伤身亡,抚恤金给生母还是岳父?


  律师点评:

  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老太、姚女士对该协议无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有效。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邓老太作为死者李明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姚老头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首先,姚女士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未有死者李明的签字,对李明不产生法律效力,且姚老头共育有五个女儿,五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老头不是李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为姚老头不是李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明的死亡赔偿金。
  关于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本案中,李明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老太和姚女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明的近亲属,即邓老太及姚女士、小明、小天。
  对于该款的分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死者李明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女士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明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邓老太年事已高,是李明的亲生母亲,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