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拖地摔倒骨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

  现在,一些家庭会请家政服务人员上门做一些家务,如果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家政人员受伤,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孙某是一名即将待产的产妇,她通过家政公司找了赵某上门服务,三方也签订了一份《家政用工协议书》。赵某在孙某家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晚上6时,主要服务内容为烧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家务。
  这天,赵某光脚在孙某家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某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起来。但因孙某是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故孙某马上打电话通知了赵某的丈夫,将赵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赵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下极骨折。其间,赵某共计支付医疗费10853.92元。孙某考虑到赵某是在其家工作时受伤,为补偿赵某的损失,支付给赵某8000元。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两个月,营养期为两个月。
  事后,赵某认为其摔倒系因被告孙某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
  那么,赵某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为劳务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赵某作为家政人员,在从事拖地类打扫卫生的一般家务时,理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孙某作为雇主,并未让赵某从事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事项,且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案发时,赵某在拖地时没有穿鞋,作为家政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受伤,雇主在这中间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