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存争议业主拒付尾款,装修公司上门“拆家”

  黄小明(化名)计划装修婚房,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强(化名),并在张强所在装饰公司洽谈了装修业务,装修费预算约计34000元。因为是熟人介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房屋装修过程中,黄小明应施工方要求支付了装修进度款及材料费25000元。2022年1月,当房子装修到70%至80%时,张强要求黄小明付清余款9000元。但黄小明提出房屋存在个别装修瑕疵,要求整改后付款。此外,房屋装修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增项,直到装饰公司完工后,黄小明仍然没有付清余款,几经协商双方各不让步。
  2022年1月中旬,张强在未经告知黄小明情况下,将已经安装完毕的房门、窗户、卫生间、壁柜、吊顶等装修设施毁坏。婚期临近,黄小明到新房发现装修已经被拆除,要求张强及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及赔偿损失25000元。
  那么,将快装修好的婚房拆成“毛坯”,施工方的这波操作违法吗?
  
  律师点评:
  黄小明与张强因家装房屋成立装修合同关系,比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黄小明与张强协商家装方案并报价后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装修尾款。但被告张强一时意气用事,将房屋家装砸毁,既损坏了自身工作成果,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家装房屋损失,故应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第780条、第781条、第782条、第783条相关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如果定作人拒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留置或者拒绝交付,以此为由要求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法治社会下,承揽人选择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维权,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最终得不偿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造成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