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厢情愿”的赠与到底有没有效力?

  日常生活中,房屋的赠与在父母子女之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这些赠与都是有效的吗?前不久,张秀春(化名)就遇到了类似难题。
  2005年,年逾五旬的张秀春与李铁柱(化名)再婚。彼时,二人的子女都已成年。婚后一年,张秀春与李铁柱在北京买了一套房。
  2018年,在李铁柱去世后,张秀春发现这套房产已被过户到李铁柱的孙子李小海名下。对此,张秀春认为,该房属于二人婚内共同财产,李铁柱没有权利将房屋擅自赠与他人,该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而李铁柱的儿子李明、李辉称,将房子赠与李小海的决定,是李铁柱和张秀春两位老人协商一致后做出的。“当时,二老协商北京房产归老爷子所有,另外一套在杭州的房产归张秀春所有。”李辉提出,现在张秀春卖了杭州房子,又主张北京房子的所有权,违背了当初约定。
  那么,李铁柱与李小海就房屋形成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吗?
  
  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是李铁柱与张秀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此外,李辉称张秀春和李铁柱口头约定杭州、北京房子各归一人,张秀春无权再主张涉案房屋权利,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不足为信。
  据此,李铁柱未经张秀春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李小海,事后也没有得到张秀春的追认,所以赠与合同无效。
  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关于房屋等重大价值财产的赠与非常普遍,但要想赠与行为真正遵循自己本意,减少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除了需要有赠与人、受赠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和登记外,更要夯实赠与行为的基础,确保自己对赠与的标的物具有完全处分权,或征得了共有权人同意、认可、或追认(最好有书面意见的表达等);否则,共有权人中“一厢情愿”的赠与很有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对受赠人也是一种经济和时间成本的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