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最近,王伟(化名)驾车送女朋友莉莉回家,在行至其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彼时,莉莉只顾着和男友道别,开车门时没有观察车后方的情况,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许某某撞击车门后倒地,送医后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没承想,莉莉的“小疏忽”引发了大灾祸。后交管部门认定:王伟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莉莉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莉莉感觉很委屈,认为男友选择了不当的停车位置,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那么,“开门杀”致人死亡,到底谁担主责?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相关规定,莉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莉莉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相比王伟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均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例如,行人在高速公路突然横穿,致使过往车辆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