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私改入户门为外开,业主有权要求恢复吗?

  装修房屋时,徐阳(化名)夫妇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对此,隔壁邻居李丽(化名)很不满,要求恢复原先的“向内开”状态。徐阳夫妇认为,他们改的是自家门朝向,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门,到底应该朝哪儿开?双方多次协商,均不同意恢复。“我们两家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他们变成为外开式,影响我们通行。”李丽认为,二人在未取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入户门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徐阳夫妇认为,法律关于门的朝向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其开到最大时紧贴左边墙体,李丽家门在过道的右侧,改动不影响她的出入。
  请问,李丽反对邻居把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点评:
  保证邻里通行 需维持房屋原始状态
  我国《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为保证邻里通行便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需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以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本案中,李丽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邻居排除妨害并将入户门改回原来“向内开”的状态。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涉及公共区域、相邻区域的改造行为,应提前与相邻方协商,如取得同意,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或说明,避免后续出现纷争。除此之外,相邻关系中形成的妨害并非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多数情况下如通过改造后的行为可明显确认存在妨害的风险,即可认定该改造行为已构成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