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用假名字签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2021年4月,张伟(化名)与李新(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伟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新,租期一年。同时,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张伟不得中途收回房屋,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彼时,李新在没有认真核对对方信息的情况下,与张伟签订了合同。谁料,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张伟决定将房屋提前收回。李新想去法院起诉张伟,却发现张伟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查无此人。
  此时,李新意识到张伟的身份信息可能是为逃避责任而使用的假信息。随后,李新找出了张伟与自己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支付宝搜索到该号码绑定的个人信息名叫“张某明”。
  后经查明,张伟是“张某明”使用的虚假身份,张某明签订合同时的虚假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均与张某明的真实信息仅相差一个汉字或者数字,明显是张某明故意为之。
  那么,李新之前的合同还有没有效?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张某明虽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但签订合同者为其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应认定为有效,受合同约束。现其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所以,张某明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一定要诚实守信,莫投机取巧,逃避责任。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