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4

问:

  女朋友最近遇到了点麻烦,她们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2019年,女朋友未申请过休年休假。2020年3月,女朋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说她未提出休假申请被视为自动放弃。请问:年休假只能自己申请才合法吗?


答:

  不合法。该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对您女朋友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您女朋友入职满一年后,有权在2019年享受年休假。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