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1

问:

  编辑同志:
  今年邻居华仔一直没有缴纳供暖费用,称热力公司供暖服务并不符合相关标准,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暖气一直不热。华仔找了热力公司来维修,并签了确认书,确认华仔所居住房屋室内暖气不热,同时确认华仔未私自拆、改、变动室内的供暖设施。请问:华仔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支付暖气费用?


答:

  应该支付。但是热力公司作为供暖方供暖未达到相应温度,则您邻居华仔作为取暖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对热力公司主张的供暖费予以酌减。热力公司为华仔提供了供热服务,华仔接受了上述供热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华仔应缴纳相应采暖费。
  “供暖季”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缴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困境。因此,若认为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利的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例如保留相应的报修或投诉记录,要求热力公司或者行政监管部门实地测温、查明暖气不热的原因。若对于室温是否达标产生争议,还可以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