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2

问:

  上个月,我下班回家,在小区门口被一个驾驶摩托车的陌生男子,拍了屁股一下。看他火速逃走,我气不过便报警了。无独有偶,短短一周之内,民警告诉我最近接到了类似情况的四起报警。该男子到案后辩解称,觉得好玩,想吓唬过路女子,并没有想过猥亵女性。请问:这种情况对该男子会怎么处理?路上遇到咸猪手,我该怎么办?


答:

  该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女性不能提防、来不及提防、不能反抗之时摸臀,这侵犯了女性意志,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强制。对于“强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该案中,行为人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其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提防,且该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意愿,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列一编,人格权编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在生活中如遇“咸猪手”:
  1.要大声呵斥出来,勇敢地将其暴露在大众视野下;
  2.如果有条件,可以及时拍照,录视频取证;
  3.坐车时出现此类情况应及时找乘车安全员或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4.紧急情况下寻求身边人的帮助;
  5.如果情况恶劣,及时寻求警方帮助,并且不要轻易接受私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