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1

问:

  编辑同志:
  周末我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为孩子口渴难耐,我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超市老板发现后,认为我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我十倍赔偿。请问:遇到这种情况算盗窃行为吗?


答:

  超市的行为是不对的,将饮料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是主动到收银台表示结账,所以主观上其作为顾客并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
  客观上,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您主张付款,行为人(顾客)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同样,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条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相反,作为超市的老板,使顾客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金不足百元,数额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敲诈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