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4

问:

  老伴儿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我到市区和他们同住,但我在城市住不习惯,所以一直没去。而子女们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我打电话和寄钱外,也很少回家陪我。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如若要求两个子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呆上半天,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

  算。“常回家看看”已不只是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多和他们交谈,疏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其实,类似的老人要求子女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例还有很多。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刘改华解释: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最终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规定为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