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3

问:

  编辑同志:

  不管是在往年的“双11”还是平日的网络购物中,经常有商家擅自扩大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比如未在订单信息确认页面明确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退货流程复杂,审核时故意不予通过等行为。请问:这是否合法?退不退货,到底谁说了算?



答:

  商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有的商家以打折促销为由声称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指的是网络交易中所有的商品,当然包括打折商品。
  在商家执意不退货的情况下,一般网络平台都会有专门处理投诉的入口,消费者可以把购物凭证、快递单等证据上传,要求网络平台客服介入;在网络平台维权途径受阻时,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由专门的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最后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