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3

问:

  编辑同志:

  今年“十一”假期结束后,我从老家自驾返京。因为顺路就捎带同村的女孩儿一同出行。该女孩儿父母与我家人相识,我便没收她钱,纯属无偿搭乘。可没想到我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她也受了皮外伤。事后,她要求我赔偿。请问:这种情形谁来承担责任,无偿性的友情行为是否能够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首先,该条文强调了好意同乘的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必须为“非营运机动车”,且好意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报酬。其次,该条文规定将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仍需注意,此种责任的减轻,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民法典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对搭乘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使用人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引发损害的,也应对搭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时对于重大过失的判断,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车辆行驶的情况、驾驶人与搭乘人的状态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