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2

问:

  编辑同志:

  今年的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合,加之国内疫情得到较好控制,大家出行意愿高涨。作为出行大军中的一员,我也很早关注票务信息。我发现,出行游玩,有些人为了降低成本想出各种各样的“逃票”方式。除了一般的无票乘车,还有“买短乘长”或者购买“两头票”等“逃票”方式。请问:这些逃票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会导致哪些后果呢?



答:

  逃票方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违法的本质并无不同。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1款规定,“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都属于逃票行为。逃票旅客采取持无效车票、站台票上车、“买短乘长”、买进站出站“两头票”等方式,以未付价款或者付出低于实际乘坐里程对应价款的方式乘坐铁路运输交通工具,其已实际享受了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铁路运输合同关系,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为,应构成违约。就其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向逃票人主张违约责任。更为严重的情形,对逃票人的处罚就不仅仅是补票、行政拘留或纳入失信记录,还可能触犯刑法。对于长期逃票的人来说,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