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4

问:

  编辑同志: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在线看片追剧教程黑科技》一文,我点击该文章文末的“阅读全文”,即可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小爱影院”App。进入App,搜索“捉妖记”即可实现该影片观看。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捷成华视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自身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问:类似于“荐号”者,是否需要和“小爱影院”App运营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答:

  属共同侵权。微信号运营商的上述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应当认定侵犯了影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号运营商无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影片权利人的授权,亦无证据证明“小爱影院”App播放影片取得了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因此应当认定微信号运营商系与“小爱影院”App的经营主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播放,构成与他人的共同侵权,微信号运营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在介绍其他内容的同时,要注意区分自己的行为是单纯介绍内容,还是与被介绍者形成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某种行为。若属于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提高注意力,注意审核共同合作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所使用作品来源的合法性,以免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