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1

问:

  编辑同志:

  小区邻居王姐的爱狗丢失了,她张贴了启事寻狗,写道:“如有爱心人士捡到爱犬……承诺现金酬谢1000元。”我看到1000元的赏金后,多方帮邻居打探,最终寻得王姐爱狗并返还,但王姐却拒绝按照启事内容给付报酬。请问:我是否可要求悬赏人给付赏格呢?



答:

  可以。王姐张贴的寻狗启事为悬赏广告。“悬赏”即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悬赏广告指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声明,完成特定行为将获取一定报酬。此处,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悬赏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应征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
  “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即表明无论此“人”的行为能力如何、无论其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悬赏广告的存在,皆可请求给付报酬。此处的“人”一般为自然人,但也可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然,如机关法人等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完成义务范畴内的行为,为其必尽义务,无权索取报酬。请求邻居王姐给付报酬,受民法典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