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2

问:

  我自己的手表坏了,认为没有修的价值,便将其扔进了垃圾箱。恰好我的邻居从此路过,将我扔掉的手表捡回,送到手表维修处修好后自己使用。后来我知道了,便向邻居索要,并称自己当时不知表还能修好才将其扔掉,邻居不同意归还。请问:扔了的东西被他人捡到,是否可要回?



答:

  不可以要回。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意思表示的范围,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也就是说,手表扔进垃圾箱,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定其行为是表示不要这块手表了,符合默示意思表示形式中的推定,所以其完成这一行为时,便丧失了对于该手表的所有权,不能再向拾到者索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