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4

编辑同志:

  疫情期间,我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按合同约定,承租方应该在2020年2月20日前腾空房屋交还于我公司,否则我公司有权收取逾期的占有使用费,且有权请搬家公司清空房屋,由此产生的搬家费、保管费由承租人负责。但因疫情原因,至今我公司无法联系上承租人,承租人也未履行合同义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收取逾期使用费且直接清空出租的房屋?


答:

  如2月20日前并未出现致使承租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其他免责情形,公司可向承租方收取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届满后,负有腾空并交还房屋的义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推迟复工对于租赁合同届满后的房屋腾退没有影响,承租方逾期未履行腾房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此提示,在清空房屋前,建议公司再次联系承租方,如仍无法联系的,对房内存放的承租方物品尽量妥善存放,做好拍照、录像等记录,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或邻居到场作证,避免产生物品遗失争议。